各县(市、区)科学技术局,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的指导性意见》(闽科政〔2018〕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三明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的补充如下:
一、研发项目鉴定程序和时间
1.转请鉴定项目确定
对于拟转请鉴定的研发项目,可由企业主动提出,也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对有异议的研发项目,由税务机关统一归集,在4月10日前,向企业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向同级科技局传递《关于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预缴申报以及以往年度的加计扣除情况,结合特殊类型企业(如软件与集成电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可能性以及异常事项对研发项目进行分析,重点关注以下事项:研究开发支出中材料、燃料、动力等物耗占比明显异常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出现整数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异常大或异常小的;研究开发活动不具有持续性的;科技人员组成异常的;研究开发项目与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关联性低等情况。
2.资料提交
鉴定项目资料的归集整理由企业负责,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4月25日前向其在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局提交企业研发项目鉴定资料。
3.组织鉴定
县(市、区)科技局接收同级税务局申请函及企业研发项目鉴定资料后,传递给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三明市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办法(试行)》(明科〔2018〕18号),组织专家团队进行答辩式鉴定,5月25日前出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将鉴定结论以文件形式告知市税务局和县(市、区)科技局。
4.结果运用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鉴定意见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告知鉴定结果。企业根据鉴定结果,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二、工作协调机制
市、县(市、区)科技和税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联合成立落实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政策口径,明确专门协调机制,及时沟通交流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难题。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1.联合开展政策宣传。经常性联合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活动,为企业提供个性的宣传及辅导,确保政策“应知尽知”。
2.联合开展业务培训。对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专项研究和梳理,每年联合开展1至2次培训,帮助企业提前掌握相关政策及规程,促进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的质量大幅度提高。
3.联合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市科技局定期向市税务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协助税务机关查询享受优惠企业信息,税务部门定期向科技部门提供相关企业申报享受优惠政策信息。
4.联合开展政策调研。联合组成调研小组,分规模分区域开展调研,对规模以上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开展一对一走访调查,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实落地。
5.联合防范税收风险。对经鉴定不符合的研发项目,科技部门提供详细的说明,为企业日后规范操作提供精准指导;税务部门及时跟进开展纳税辅导,帮助企业更正申报,消除潜在的涉税风险。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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