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助推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现就开展我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备案专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研发机构备案范围
企业研发机构泛指由企业自办或与其他单位合办,专门从事研究开发、技术改造等活动,具有科技研发及管理等职能作用的机构,包括企业下设的独立法人机构或企业内部机构,如各类工程中心、研究中心、开发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中试车间、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基地、专家科研工作站等。
二、备案要求及备案类型
(一)备案要求。
本项工作只限于尚未建有上述任何政府认定研发机构的规上工业企业。企业研发机构凡是具备研发创新活动基本条件的,均可申请备案,备案通过后统一确认为“包头市企业研发机构”。对于基础坚实、体制健全、运行良好、绩效显著的企业研发机构,将择优推荐为自治区、包头市企业研发中心,在项目研发、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备案类型。
根据企业实际条件,备案分为“企业自建”“产学研合建”两类。
1.企业自建。企业具备研发场地、研发人员、研发设备、研发投入、研发项目、研发制度等“六有”条件,能够独自创设专属研发机构或部门,实质性地开展研发活动。
(备案条件及证明材料:完备的“六有”条件证明材料)
2.产学研合建。企业自身基础条件不够,但能够与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围绕企业发展需求,利用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创新资源促进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
(备案条件及证明材料:企业与高校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协议;技术交易、成果转化、咨询服务等证明;通过产学研合作开发的研究成果或阶段性研究进展证明。)
三、工作要求
1.请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通知要求,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深入摸排、扎实推进,对所有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摸底动员,认真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包头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备案工作。
2.对目前有研发活动统计但未建有自治区级研发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其他有研发活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要求于2023年9月底前全部进行备案。
3.对尚未有研发活动统计的企业,引导企业通过与高校院所、其他科技型企业开展合作,共建共享研发机构,逐步实现企业研发活动和研发机构覆盖。
4.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企业填报“附件1、包头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经形式审查企业具备备案资质后,汇总填报“包头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备案汇总表”(附件2),并依照“关于包头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的推荐意见(模板)”(附件3)出具推荐意见,盖章推荐后连同企业相关佐证材料一式一份一并报送到市科技局。(以上全部材料均提供电子版,附件1、附件2提供PDF版本和Word/Excel版,附件3及企业佐证材料均为PDF版本。)
5.本项工作常年开展,各企业可随时将备案材料递交至所在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科技局将定期统一汇总备案。首期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8日,请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汇总辖区内企业备案材料,打包后统一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郝彦超、李兆强,联系电话:5618484、5618476,邮箱btskjjgxk@163.com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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