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2023修订)》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通市委员会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0日
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2023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突出科技创新核心地位,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创新生态体系,奋力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重要增长极,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南通新实践,现就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提升产业发展能级
1.大力开展科技招商。支持科创项目落地,对优质科创项目和初创型科技企业择优采取“拨—投—股”方式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鼓励各地加大科技招商力度,各区对科创项目引荐机构、引荐人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资委、有关国资公司、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园区管委会)
2.推动重大技术攻关。实施市重点研发计划,以“揭榜挂帅”方式支持重点产业“卡脖子”技术攻关,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推动产业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实施前瞻性技术创新专项,支持面向未来产业的前瞻技术研发,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力争在未来产业布局上取得先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产业协同创新。对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链布局建设的市级产业协同创新联合体,根据年度绩效考评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支持先进技术改造。支持“互联网+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对当年投入超过500万元(含)的智能化先进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入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二、夯实创新主体地位
5.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上年度应税销售收入情况给予最高4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入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园区管委会)
6.加快科创企业培育。根据应税销售增长和知识产权发展等情况,对首次入选企业培育库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分别按60万元、240万元、600万元分3年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园区管委会)
7.鼓励承担重点项目。对获得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按要求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8.引导企业创新发展。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研发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企业荣获国家、省科技奖项,分别按奖励金额的1︰1和1︰0.5给予配套奖励。对开展沪通合作以及市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使用大型仪器给予创新券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9.拓展国际化合作。实施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单个项目给予5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为“省外国专家工作室”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省创新支撑计划(科技人才、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等)资助的项目,按国家、省补助资金的1︰0.5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0.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获得国家、省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其他各类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与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成立联合创新中心的,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三、加强平台载体建设
11.提升研发平台能级。对在通建设的国家、省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基地),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和大科学装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经市政府同意引进的高层次科研院所等研发平台,按协议给予专项经费资助。对新设立的以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模式建设的,具备企业独立法人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开办奖励;三年内按年度运营绩效给予补助,单个机构累计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2.加强平台载体绩效管理。对经国家、省认定的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孵化链条等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国家、省认定的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省以上星创天地的载体和省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省级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根据其开展科技招商、企业孵化等工作成效进行绩效评价,择优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按企业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公共服务类进行绩效评价,择优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3.加强基础科学研究。设立南通市自然科学基金,结合我市发展战略和产业需求,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化对接融通,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前沿项目、青年创新项目和面上项目,单个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4.促进科技成果转移。鼓励本地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对输出科技成果和技术到市内企业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奖励,每个技术输出方每年度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与省级奖励不重复享受。支持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开展技术交易服务,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转化成果的(关联企业除外),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3%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万元。对引进的高校院所及专业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与开发中心,通过“一事一议”给予资助,最高1000万元。对在通高校院所通过省级平台公开发布且实际达成开放许可,并被市内企业转化运用的专利,从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给予每件不超过1万元奖补,对同一专利权人最高奖补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15.推动产学研用合作。对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实施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的,单个项目择优给予不超过实际成交额3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6.支持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对概念验证中心、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按照上年度服务费用的30%予以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技术需求方提出概念验证和中试申请,每个项目按实际支付费用的20%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7.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支持企业开展中试和产业化的研究开发,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开展科技金融创新
18.扶持科创企业上市。对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其中: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成功上市发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
19.加强科技金融服务。设立3.6亿元的市级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充分发挥省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增信分险作用。通过“小微贷”“苏科贷”“江海贷”“通科贷”“科创贷”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产品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放,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对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分别为6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对入库培育的科创企业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科创基金股权投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园区管委会)
20.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挥财政资金、国有资本的杠杆作用,对主要投向我市重点产业链的产业类投资基金,南通市政府投资基金可给予最高30%的配套出资,南通市各级政府合计出资比例最高50%;对主要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天使类投资基金,南通市政府投资基金配套出资比例可放宽至40%,南通市各级政府合计出资比例可放宽至6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产控集团、科创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园区管委会)
21.支持创新股权投资。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市区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三年内(且在基金存续期内)每年按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持有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相应持有时间折算);对帮助所投市区初创科技型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的,在上市时存续且最先投资的基金管理机构,并为企业提供优质投后服务的,每上市1家企业给予基金管理机构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22.促进天使投资加快发展。鼓励南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市场化的天使投资子基金,子基金完成返投等投资要求的,市财政以获得的子基金超额收益为上限对子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出资人实施投资奖励和风险补偿,鼓励子基金投资南通市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科创集团)
六、增强院校创新能力
23.支持院校创新发展。对引进国内“双一流”大学或世界综合排名前200名境外大学的,给予“一事一议”重点支持。对在通本科院校新获批国家现代产业学院的,每个给予500万元奖励;新获批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的,每个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新获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的,每个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新获批国家一流本科专业的,每个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24.支持产教深度融合。对高职院校新获批国家“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的,每个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现代职教体系“4+0”“3+4”“5+2”项目的职业院校,给予每个试点专业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项目的院校,给予每个项目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七、支持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25.激励知识产权高质产出。实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对立项的市级高价值专利示范中心,按三年分阶段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实施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对立项的按两年分阶段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经市政府批准获得市专利金奖、优秀奖、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励的,按1︰0.5给予配套。(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6.突出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对评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每件给予80万元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的主申报单位,每件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对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由各区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对通过PCT途径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由各区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支持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水平,对通过ISO56005体系认证、知识产权国标认证或省绩效评价的企业,由各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园区管委会)
27.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护航。对企业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维权成功的,按企业维权实际发生的律师费或知识产权咨询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给予实际支出保费的50%、最高30万元奖励。推进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支持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对新备案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从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给予10万元奖励。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重点产业实施精准专利导航计划,对承担单位按协议分阶段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八、优化科技创新生态
28.发展社会民生科技。实施社会民生科技计划,围绕我市现代农业、医疗卫生、社会事业等领域重点需求,侧重于支持相关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在优势产业领域、重点医学专科开展科技研究与示范。单个项目给予最高4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9.培育创新智库力量。开展创新环境(软科学)研究,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0.扶持科技服务企业。对被认定为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省研发型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经市政府同意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市区注册、取得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市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年代理市区授权发明专利30件以上的,给予1000元/件的奖励,每家机构年度最高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集聚江海英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更大力度推动人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通委发〔2023〕10号)执行。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3年1月1日至8月10日参照本政策执行,视国家重大科技政策调整再予以完善。重点研发计划由市、县(市)共建资金池统筹支持全市立项项目。第5、6条政策由市级组织审核,资金由市与区按照5︰5共担,市级应承担部分下达给区,由区兑现到企业。对经过评审确定的支持项目在年度预算总量范围内择优扶持。强化涉企服务,大力推行科技政策兑现“免申即享”“简申快享”。同一事项涉及两项以上市级政策的,就高不重复。《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通委发〔2021〕6号)不再执行。
各县(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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