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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辽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4日 09:32:51 发布部门:通辽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各旗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通辽市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通辽市科技局制定了《通辽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此通知

  2023年8月9日

  通辽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指引》,为推动通辽市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称通辽市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为核心功能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或企业等独立法人机构。通辽市新型研发机构须在通辽市境内注册,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等特征。

  第三条鼓励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在我市创办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大型骨干企业组建企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条坚持“谁举办、谁负责”原则,举办单位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通辽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第五条通辽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通辽市科技局负责通辽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新型研发机构归口管理部门(包括:旗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相关部门、科研院所,驻市高校等)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六条通辽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由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投资主体单独或联合出资举办,按照科学规范的管理章程运行,在通辽市注册独立法人机构。

(二)必须的科研条件。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固定办公和科研场所,举办单位能够共享研发条件的,要签订共享协议,按协议执行。

(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建立适应市场化运营的现代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和研发人员激励约束制度;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建立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四)稳定的研发团队和研发投入。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5%,依托举办单位创新资源形成了固定、有效、可持续的研发队伍和研发链接机制;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15%且不低于50万元(当年注册成立的不做此要求)。

(五)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通辽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清晰的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围绕通辽市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需求开展创新活动;形成开展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高端人才集聚和培养、科技企业孵化、公共技术服务等一体化的功能体系。

第三章备案登记

第七条备案登记程序:

(一)提出备案申请。申请备案机构对照本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备案条件可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通辽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审核信息。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拟备案登记单位填报的《登记表》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对通过审核的行文报送通辽市科技局。

(三)专家评审

通辽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公示发布

通辽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通辽市新型研发机构拟备案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布。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有效期为3年,期满可再次申报。

第九条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备案资格: (一)机构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符合《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和《通辽市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通政发〔2021〕91号)规定的,可享受上述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工作指引由通辽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LXY)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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