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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资讯 > 关于公开征求《<龙岩市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条款修订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龙岩市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条款修订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0日 10:14:05 发布部门: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局牵头制定了《<龙岩市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条款修订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lykjjnsk@163.com。

  2.通信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1号龙岩市科学技术局农村与社会发展科(邮编:364000),并请于信封上注明“龙岩市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通知”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3年9月9日。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8月9日

  《龙岩市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条款修订方案(征求意见稿)

  结合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特派员专项工作实际,为进一步优化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闽委办发〔2019〕62号)文件精神,以及龙岩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现就《龙岩市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内容如下:

  一、项目推荐部门

  《管理办法》第九条修改为:项目推荐部门包括各县(市、区)、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中央、省驻岩机构,高等院校、市属科研机构等。

  二、项目牵头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管理办法》第十条修改为:项目牵头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龙岩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办公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四)具有完成项目的科研诚信状况。具体要求见当年度申报指南。

  三、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市科技局将专项资金分批拨付到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项目资金分二次拨付,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拨付50%,项目验收通过后再拨付50%资金。其中,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含产业示范工作站)、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分三次拨付,具体为: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拨付50%;项目中期经市科技局组织人员检查评估通过或限期整改合格后拨付30%项目经费;项目验收通过后再拨付20%资金。

  四、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五、新增中期评估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含产业示范工作站)、综合服务平台项目需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结果分为通过、限期整改。中期评估通过或限期整改合格的项目,拨付第二批项目资金;限期整改不合格的项目以中止处理。

  六、明确项目资金的具体用途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基础条件建设用于办公场所等建设(修缮)的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立项金额的40%。示范点示范项目建设的经费总计原则上不低于项目立项金额的40%。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八、本规定由龙岩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LXY)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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