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有关单位:
为着力培育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扩大线上消费和服务有效供给,更好满足居民便利性、品质性消费需求,对全市直播电商、线上线下融合消费、农村电商相关的创新示范项目予以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支持方向
(一)支持直播电商创新发展。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品牌商拓展直播销售渠道,自建或对接网络直播平台,搭建专业或独立的网络直播场景,升级直播带货技术手段,提升线上消费体验。支持网络直播平台、北京特色直播电商基地[注1]、直播(电商)服务机构[注2]加强信息化建设、升级直播软硬件设备,优化网络直播场景及技术,提高直播领域服务能力和运营能力,赋能本市品牌企业直播业务。
(二)支持线上线下消费融合发展。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品牌商运用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优化服务体验,丰富线上服务供给,打造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费新场景,发展定制消费、体验消费、智能消费、即时零售等新型消费,加快线上线下消费高效融合。支持主要面向商品性消费的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注3]建设,为商贸流通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在线交易、消费评价及推荐、消费大数据分析等服务。
(三)支持农副产品拓展线上销售渠道。鼓励电商平台、农贸企业等自建或对接农副产品线上交易平台,提升产销对接、信息整合、营销推广、在线交易等综合服务能力。
三、支持内容
对建设项目相关的软硬件设备购置及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费用给予支持。
四、支持条件
(一)网络直播平台应已在“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并符合国家关于网络直播销售、网络视听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二)商贸流通企业年均(项目建设期内自然年,下同)交易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或年均网络零售额[注4]应不低于1000万元。
(三)相关品牌商应具备独立的商贸销售主体,年均网络零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
(四)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年均助力本市品牌企业实现成交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或年均网络零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五)申报支持方向(三)的电商平台和农贸企业应具备独立的商贸销售主体,年均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年均网络零售额不低于500万元。
(六)各方向建设项目实施时间均在2022年1月1日(含)以后。
五、支持标准
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申报项目能够按计划实施;
(三)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四)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七、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附件1);
(二)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附件2);
(三)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3);
(四)项目申报情况表(附件4);
(五)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六)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七)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八、申报流程
一是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
二是项目审核。按照隶属关系,由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填写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4)、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附件5),于2023年11月30日前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复审。
九、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
(二)项目单位若同时符合本政策中多项支持方向,可任选其一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三)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支持企业发展类项目,项目单位自获得支持资金之日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年,如有违反,原则上应退回相应支持资金。
(五)市商务局将加强对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2023年12月31日截止。
注释:
[注1]经《北京市特色直播电商基地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相关企业。
[注2]经电商平台、直播平台认证或备案的直播(电商)运营服务企业。
[注3]“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行业代码为6432。
[注4]“网络零售额”参照国家统计部门相关指标说明。
政策解读:《关于征集电子商务创新示范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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