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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苏州市先进材料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示范项目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8日 16:30:23 发布部门: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收藏

  各相关单位:

  为大力推动我市先进材料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根据《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2023年苏州市先进材料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示范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符合国家、省、市级产业政策,重点支持一批在先进材料领域具有先导性、基础性、突破性的重大产业化项目,以及为行业发展提供开放性技术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原则上应为2023年度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所属产业领域为先进材料产业。

  (二)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苏州市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原则上以企业作为承担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参与项目申报。

  (三)项目承担单位为行业领先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或高成长性优强企业。企业研发体系健全,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资金保障能力较强,创新平台和科技人才支撑作用明显,市场开拓能力较强,引领示范作用突出。

  (四)项目具有较好的技术基础。技术、产品和服务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科技引领、自主可控和创新驱动能力,代表中长期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方向。

  (五)项目建设方案科学可行。建设目标明确,建设进度安排和建设期限科学合理,项目实施后能够较快带动形成相应的产业集聚,完善产业链配套,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

  (六)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原则上不低于总投资的30%,截至2023年5月底,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总投资的20%。

  (七)项目需在我市内实施,已完成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手续,具有环评、节能、土地、规划、行业准入等项目开工建设必要文件。

  三、相关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有在建未验收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单位不得申报本年度专项;同一项目近两年累计获国家和省财政资金500万元及以上支持的,不得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在近3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得申报。同一项目本年度不得同时申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等省财政资助的项目。

  (二)项目承担单位承担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主体责任,确保项目真实性,按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认真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评、土地、节能评估等相关建设条件,并按承诺的目标、任务、时限及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各市、区发改条线部门承担项目组织申报推荐的主体责任,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和核备等工作,对所推荐项目要进行现场考察和形式审查,确保真实性,严把质量关。

  (三)本次项目采用竞争择优、投资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总投资的30%申请资金补助。

  四、材料递交

  请各相关单位8月10日下班前将项目申报材料递交至园区企服中心5号窗口。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书及附件材料一式六份(含CD)(另附CD,含可编辑word、excel档以及盖章扫描PDF版),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书及附件材料请按封面、项目简介、项目申报表、信用承诺书、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文、相关附件顺序装订。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项目汇总表

  2.项目申报表

  3.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4.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5.项目简介编制要点

  五、联系方式

  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67068000、67068005、67068017

  园区科技创新委员会:66681626、66681681

附件下载
附件1-5.zip

  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3年8月8日

(责任编辑:LXY)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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