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众创空间加快发展,根据《汕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尾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汕科字〔2020〕57号)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23年度汕尾市众创空间(第二批)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汕尾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2.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面积(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励对照省级众创空间认定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面积标准建设,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面积的75%。
公共服务面积是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3.提供不少于15个创业工位,同时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4.具备天使投资功能,提供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2家。
5.具有创业导师队伍,要求每10家创业团队和企业至少配备2名创业导师。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围绕培育孵化入驻企业(创业团队)为目的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建有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度,建有规范的企业(创业团队)入驻制度和企业退出机制。
7.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能够提供投融资对接、技术咨询等多元线上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2家。
8.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3家。
二、申报材料
1.汕尾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申请书;
2.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众创空间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4.拥有专项扶持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有关证明材料、已投资案例证明、与投资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等);
5.众创空间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6.众创空间管理团队名册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7.众创空间运行管理制度的复印件;
8.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名录、经营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各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一式5份(按统一页码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以及电子版,送所在县(市、区)、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县(市、区)、汕尾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申报材料后,正式行文推荐到市科技局受理。
受理截止时间:2023年9月8日17时。
受理地址:汕尾市汕尾大道228号4楼汕尾市科技局科技业务科。
业务咨询: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联系电话附后)或市科技局科技业务科陈耀芳,联系电话:0660-3369796。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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