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出版物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部分出版物经营单位持有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有效期已届满,且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我局拟予以注销(名单详见附件)。
如对本通告内容有异议,请有关单位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或不能提供充分理由的,对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依法予以注销。
联系电话:010-69833842
特此公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新闻出版局
202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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