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顺德区政策性金融产品扶持企业库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学技术局反映(联系电话:22830322)。
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8月3日
顺德区政策性金融产品扶持企业库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企业融资,助力企业发展,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努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区设立“顺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等政策性金融产品。现为加大政策性金融产品的精准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企业,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佛府办〔2023〕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策性金融产品扶持企业库(以下简称“企业库”)是指专用于“顺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等政策性金融产品的企业名录。已入库的企业方可申请“顺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等政策性金融产品的扶持。
第三条顺德区科学技术局(金融工作局)负责建立和管理企业库,各镇(街道)、区有关部门等根据工作需要推荐入库企业并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章入库标准
第四条入库企业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依法在佛山市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诚信经营和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产销正常、产品服务有市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的企业。具有企业性质的涉农组织机构(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也可入库。
第五条入库企业必须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除符合第四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二)纳入我区已股改企业名单的企业;
(三)纳入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企业;
(四)“小升规”重点培育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五)已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企业;
(六)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商标、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并运用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企业;
(七)在上一年度内货物贸易出口额为600万美元(含)至6500万美元(含)的外贸企业;
(八)各镇(街道)、区属有关部门、区政策性金融产品管理人重点推荐的企业。
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扶持对象原则上需符合上述条件(一)至(七)之一,其中条件(一)至(五)由相关主管部门推荐入库,条件(六)、(七)以相关主管部门推荐为主,企业申报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可纳入企业库。
涉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项目及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禁止或限制的领域的企业不得纳入企业库。
第三章 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
第六条入库评价工作采用以下方式:
(一)企业自主申报:
1.企业自行向区政策性金融产品管理人申请入库,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入库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信用报告等;
2.区政策性金融产品管理人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要求,对企业资料进行初审;
3.通过初审的,由区政策性金融产品管理人将企业资料报送区科学技术局(金融工作局)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要求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纳入企业库。
(二)政府部门推荐:由各镇(街道)、区属各有关部门对照本办法制定推荐名单,加盖单位公章报区科学技术局(金融工作局)汇总后,由区科学技术局(金融工作局)复核后纳入企业库。
(三)区政策性金融产品管理人推荐:由管理人对照本办法制定推荐名单,加盖单位公章报区科学技术局(金融工作局)。区科学技术局(金融工作局)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要求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纳入企业库。
第七条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企业库中剔除: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企业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
第八条企业库内企业相关资质到期,或发生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的,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科学技术局(金融工作局)办理退库。
区科学技术局(金融工作局)将不定期对入库企业名单进行动态更新。
第九条区政策性金融产品管理人应按照政策性金融产品相关管理办法及委托协议规定履行管理人职责。当入库企业对区政策性金融产品提出申请时,管理人应按照《顺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顺府办发〔2020〕3号)、《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顺府办发〔202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企业进行审核,对符合文件规定的入库企业进行扶持。相关管理办法发生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十条企业须承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对通过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由区政策性金融产品管理人负责追回资金,并取消该企业申报区科学技术局(金融工作局)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资格两年,并将企业失信信息纳入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关于〈顺德区政策性金融产品扶持企业库暂行办法〉的通知》(顺科发〔2020〕42号)已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不再执行;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确认的顺德区政策性金融产品扶持企业库名单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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