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昆山市推进新兴服务业高质量发展2025年行动计划》(昆办发〔2022〕123号)和《关于推进新兴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昆办发字〔2022〕10号)有关规定,现开展2023年昆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复核和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一、申报认定工作
(一)认定标准
综合型总部认定类型分为直接认定总部和评审认定总部两大类,申报单位(除房地产业和银行外)对苏州市外区域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集团关联企业须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
1. 直接认定总部:
(1)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2)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第二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且上年度在我市纳税不低于6000万元(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之和,下同);
(3)苏州市总部企业和功能性机构;
(4)境内A股上市公司,且上年度市值不低于80亿元;
(5)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发布的“全球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100强”在本市设立的总部或者区域性总部,且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
2. 评审认定总部:
(1)规模型总部
制造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在我市缴纳税收不低于 5000万元。
服务业:批发零售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在我市缴纳税收不低于2500万元;其它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在我市缴纳税收不低于1200万元。
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在我市缴纳税收不低于 500万元。
(2)创新型总部
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上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在我市缴纳税收20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
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节能环保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在我市缴纳税收10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
(3)功能性机构
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功能性机构的,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5亿元。企业最低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管理或被授权管理及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不低于2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苏州市以外地区),采购、销售、投资、结算类功能性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研发类功能性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二)申报材料
新申请认定总部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昆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3.申请认定总部企业控股公司信息情况表(附件2),并提供控股企业营业执照和股权关系架构图等证明材料。
4.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包括申报企业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及附注、母公司单体财务报表;申请认定创新型总部企业还需额外提供2021年度审计报告。
5.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2021、2022年度的纳税证明,此纳税证明所证明的纳税额为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税收总额,以税务机关复核数据为准。
6.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直接认定的相关证明资料。
7.企业2022年物流外包合同。
二、年度复核工作
复核范围为已认定的141家昆山市总部企业,复核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昆山市总部企业年度复核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
2.总部企业控股公司信息情况表(附件2),并附控股企业营业执照和股权关系架构图等,如控股企业有变更,须简述变更情况。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2022度审计报告,包括合并报表及附注、母公司单体财务报表。
4. 企业2022年物流外包合同。
三、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一)纸质材料申请流程: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昆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昆山市总部企业年度复核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4),并将上述申报认定、年度复核资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经各区镇总部经济管理部门审核推荐,报送至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登云路268号昆山国家科技孵化器大楼一楼大厅1号窗口),逾期未上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总部资格和相关奖励。
2.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齐全交至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
(二)网络平台申报地址:
网络平台申报入口为“昆如意”企业服务枢纽平台,具体操作步骤详见页面操作指南。企业首次登陆申报平台需在右上角用户中心填写并提交用户资料,待科创发展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申报项目。
四、电子收据操作说明
项目申报平台使用电子收据进行兑付,请各企业项目申报人认真学习《企业用户操作手册》中电子收据部分,平台右侧“操作手册”中可下载,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可致电屏幕下方技术支持57364001-253咨询。
五、其它事项
1. 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材料,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该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已享受的各类奖励,责令退回,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 各区镇应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积极做好辖区内企业申报、资金使用等工作。
3. 资金兑付采用数字人民币支付,请企业提前开通好数字人民币账户。
4. 申报截止日期:2023年8月16日(星期三);联系电话:57381122(市发改委)、55186073(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总部企业服务微信群见下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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