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提高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的透明度,加强政务公开和社会监督,有效遏制各种乱收费,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编制了《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16)(以下简称《基金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基金目录清单》中所列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目前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在全省范围内向全社会实施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本《基金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本《基金目录清单》的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今后国家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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