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科技成果评价登记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要求,现将《西宁市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宁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7月13日
西宁市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成果评价登记工作,完善科技成果评价登记机制,提高科技成果信息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西宁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西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托事业单位或社会科技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价登记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和登记是推进全市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面向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评价、登记新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和专业机构在科技成果应用转化中的作用。
第三条 西宁市科学技术局是西宁市科技成果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评价登记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委托的具有科技成果评价和登记服务业务能力,接受科技成果评价和登记委托,提供科技成果评价和登记服务的事业单位或社会科技服务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科技成果评价、登记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推荐省级成果和申报省级科技成果奖励;
(三)负责西宁市科学技术成果证书的颁发等工作。
第六条 评价登记机构职责:
(一)接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受理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自选科技项目的科技成果评价和登记申请,提供科学、客观、公正的科技成果评价和登记服务;
(三)负责提供科技成果发布、成果转化等相关延伸服务;
(四)负责采集、推荐各领域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技术需求信息和科技成果统计分析、成果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评价登记程序
第七条 科技成果评价由项目完成单位或完成者提出申请。对符合评价范围的,按照评价程序开展评价工作;对不符合评价范围的,不接受评价。
第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程序:
(一)项目完成单位或完成者向受委托的评价登记机构提出成果评价需求;
(二)评价登记机构收到被评价成果材料后,审查提交的技术资料,审查通过的组织科技成果评价;审查不通过的修改完善后再行评价;
(三)聘请专家组成评价委员会。专家组由7或9名专家组成,推荐熟悉被评价科技成果行业领域的专家分别担任评价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两人;
(四)专家评价。成果评价实行专家终身负责制。每位专家独立提出评价意见,主任委员综合归纳每位专家的评价意见,讨论通过后形成评价结论并签字后提交上报,经专家评定未达到科技成果标准的不再重复受理;
(五)审核登记。专家评价结果提交评价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报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成果登记。
第四章 评价登记要求
第九条 遴选评价专家应具备副高以上,有良好的科研信用和职业道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较强的判断能力,熟悉被评价内容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遵循公正、公平的评价原则,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其工作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信誉制度的制约。
第十条 对符合科技成果评价要求的材料,及时确定科技成果评价方式、时间及地点,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科技成果评价;对不符合评价要求的材料,退回被评价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科技成果评价材料以科技报告形式提供,主要包括:工作总结、技术报告、项目下达文件、项目合同书、科技查新报告、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知识产权相关证书、发表论文、科技产出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市级科技成果登记需经组织评价登记机构审查,并报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在相关网站公示30天,对无异议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颁发《西宁市科学技术成果证书》。省级科技成果登记按程序推荐上报青海省科技成果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所需资料:科技成果登记表、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意见、工作总结、技术报告、科技查新报告、项目下达文件、项目合同书、经济效益分析报告以及相关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知识产权相关证书、发表论文、用户意见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或非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科技项目,通过成果评价后,提交评价登记机构审核,办理成果登记。
第十四条 评价登记机构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登记完整资料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存档,并于5月底前完成西宁市科学技术成果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组织科技成果评价和登记过程中,评价登记机构免收服务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评审费;专家评价咨询服务费由被评价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五章 异议处理及注销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报告和发布申请等书面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责。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对已登记的科技成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登记机构实名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非实名提出异议不予受理。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登记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成果证书,并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按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对科技成果评价登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在专家选定、评价结论审定等关键环节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科技成果评价登记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九条 确保职责到位。受委托的评价登记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职责,切实提高工作效能,严格按照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程序和要求,做好科技成果评价、登记、归档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条 强化审核监督。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相关工作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防止出现违规违纪现象,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事宜由西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西宁市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管理办法》(宁科〔2020〕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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