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就业创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深前海规〔2023〕7号),以下简称《十二条措施》),为做好2023年度前海港澳青年就业创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港澳青年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时间
1.受理方式:集中受理。
2.申请时间:2023年8月7日至2023年9月1日。
二、申报主体
1.个人类
港澳青年需同时满足:
(1)申请时45周岁以下、具有中国国籍;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或者赴香港、澳门定居且已经注销内地户籍的内地居民;
(3)具有副学士或者高级文凭以上学历(参与港澳青年实习计划、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的港澳青年、在港澳青创企业中持股的港澳青年除外);
(4)与前海合作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该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申请时社保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参与港澳青年实习计划、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的港澳青年除外)。
台湾青年参照执行。
2.单位类
(1)前海合作区用人单位,在前海合作区登记设立并实质性经营的各类单位。
(2)港澳青创企业需同时满足:申请时在前海合作区成立或者迁入5年内;港澳青年合计持有不低于25%登记股权或者股份,股东为境外企业的,港澳青年在境外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或者股份经折算后不低于该企业登记股权或者股份的25%;持有股权或者股份的港澳青年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保时间不少于6个月,申请时社保关系在前海合作区。
(3)创业载体需同时满足:经人社、工信、科技、文体部门认定或者备案且在前海合作区运营。
申请奖补的用人单位、实习单位、港澳青创企业、创业载体运营企业应当在前海合作区登记且实质性经营,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青创大赛奖励申请主体除外)。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须满足《十二条措施》各项资助对应条件。
扶持区间:除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之外,本批次开放申报对应的资助项目对应的扶持区间为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
第一条、第二条对应的扶持区间为2021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
四、申报材料
依据各条款申请各类资金补贴、奖励的,需提供基本材料及对应条款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1.单位类资助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需要盖章 |
基本材料 |
||
1 |
《港澳青年在前海就业创业资金申请表》《承诺书》(见附件1) |
是 |
2 |
办公场地购置合同或其他场地使用证明文件或产权证扫描件 |
是 |
3 |
企业营业执照、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或其它资质证件扫描件 |
否 |
4 |
2022年纳税证明(2023年设立机构提供2023年纳税记录证明文件) |
否 |
第二条 创造就业岗位补贴 (需提供基本材料以外,还需提供以下内容) |
||
1 |
录用港澳青年的劳动合同扫描件(2021年7月1日以后) |
是 |
2 |
申请资助港澳青年人员清单(见附件3,请同步提供盖章扫描PDF版本及Excel版本,若清单中港澳青年未申请个人资助,除此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个人类资助的基本材料与《十二条措施》第一条就业补贴材料;若港澳青年已申请个人资助,则仅需要提交人员清单) |
是 |
第三条 实习单位补贴 (需提供基本材料以外,还需提供以下内容) |
||
1 |
广东省、深圳市、港澳特区政府指导或者主办的港澳青年实习计划证明材料 |
是 |
2 |
港澳青年实习协议扫描件(实习期不足1个月不得领取补贴,超过1个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
是 |
第四条 创业奖励及补贴 (需提供基本材料以外,还需提供以下内容) |
||
1 |
获资助项目在前海注册的港澳青创企业的股东信息证明材料(港澳台籍股东须提供永久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正反面扫描件、在港澳青创企业参保证明;赴港澳定居并已注销内地户籍的内地居民提供前往港澳通行证正反面扫描件、在港澳青创企业参保证明;内地股东需提供身份证正反面或营业执照扫描件;香港企业作为股东的,提供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近一年周年申报表扫描件;其余境外企业提供符合港澳青创企业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报的港澳青创企业须与获资助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保持业务领域一致或相近,获资助项目的港澳青年成员作为港澳青创企业股东之一。 |
是 |
2 |
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法定机构、政府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专上学院、颁发学历获特区政府资助或者承认的专上机构资助,或者获得澳门特区政府和深圳市政府部门资助的证明材料(如公示名单或其他项目资助相关批文、扶持协议、获资助项目成员名单等) |
是 |
3 |
项目扶持金额的实际拨付资金证明材料(如加盖电子印章的银行汇款凭证或银行流水等) |
是 |
第五条 租金补贴 (需提供基本材料以外,还需提供以下内容) |
||
1 |
股东信息证明材料(港澳台籍股东须提供永久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正反面扫描件、在港澳青创企业参保证明;赴港澳定居并已注销内地户籍的内地居民提供前往港澳通行证正反面扫描件、在港澳青创企业参保证明;内地股东需提供身份证正反面或营业执照扫描件;香港企业作为股东的,提供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及近一年周年申报表扫描件;其余境外企业提供符合港澳青创企业要求的证明材料) |
是 |
2 |
自用办公用房或者经营场地的租金支付发票扫描件 |
是 |
3 |
租金支付统计表(见附件4,租金与合同无法对应的,在统计表中说明原因,释明偏差产生原因及实际支付的租金金额,不含水电费、物业费、管理费等) |
是 |
第七条 青创大赛奖励 (需提供基本材料第1项以外,还需提供以下内容) |
||
1 |
申请分赛区获奖项目奖金的: 提供分赛区获奖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公示名单等),如已在前海设立企业,还需提供对应项目注册经营材料(单位类资助基本材料第2-4项),注册的前海企业应由获奖项目成员作为企业股东之一,且企业经营范围与参赛项目内容保持业务领域一致或相近。 |
是 |
2 |
申请总决赛获奖项目奖金的: 提供总决赛获奖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公示名单等),如已在前海设立企业,还需提供对应项目注册经营材料(单位类资助基本材料第2-4项),注册的前海企业应由获奖项目成员作为企业股东之一,且企业经营范围与参赛项目内容保持业务领域一致或相近。 |
是 |
第八条 创业载体运营奖励 (需提供基本材料以外,还需提供以下内容) |
||
1 |
人社、工信、科技、文体部门认定或者备案的证明材料(如红头文件扫描件、网站公示截图等) |
否 |
2 |
在孵企业清单(标注在孵港澳青创企业) |
是 |
3 |
在孵企业孵化协议及其中港澳青创企业的股东信息证明材料(同第四条第一项资料) |
是 |
4 |
申请资助港澳青年名单(详见附件3)及港澳青年身份证明扫描件(同个人类资助基本材料第2项) |
是 |
5 |
港澳青年劳动合同及入职以来参保证明 |
是 |
2.个人类资助所需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需要盖章 |
|
基本材料 |
|||
1 |
《港澳青年在前海就业创业资金申请表》《承诺书》(见附件2) |
是 |
|
2 |
港澳青年身份证明扫描件 (港澳台籍青年须提供永久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正反面;赴港澳定居并已注销内地户籍的内地居民提供前往港澳通行证正反面) |
是 |
|
3 |
港澳青年高校毕业证扫描件、学历学位认证材料扫描件 |
否 |
|
4 |
与前海合作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扫描件 |
否 |
|
5 |
入职以来参保证明(注:申请打印的参保证明时间区间需覆盖拟申请的扶持区间) |
是 |
|
6 |
用人单位的办公场地购置合同或其他场地使用证明文件或产权证扫描件(由港澳青年所在用人单位提供) |
是 |
|
参与港澳青年实习计划、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的港澳青年提供1、2、6项材料即可;在港澳青创企业中持股的港澳青年提供1、2、5项及其持股企业相关材料(单位类资助基本材料第2-4项)。 |
|||
第一条 就业补贴 (需提供基本材料以外,还需提供以下内容) |
|||
1 |
申请补贴对应区间段内《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深圳) 》(区间至少包含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
否 |
|
第十条 居住补贴 (需提供基本材料以外,还需提供以下内容) |
|||
1 |
申请人、配偶、子女无房产证明 |
否 |
|
第十一条 生活补贴 (提供基本材料即可) |
3、材料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的,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
(2)申报材料所提扫描件,是指原件扫描件;
(3)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中文翻译件,并同步提交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
(4)除上述材料以外,如前海管理局要求的,申请主体需根据要求提交对应证明材料。
五、申报流程
(一)材料提交
申报主体登录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网址:http://qhsk.sz.gov.cn/zqzjpt)。由资金申报专区进入港澳青年政策模块,线上提交材料。申请个人类资助的申请主体需通过所在单位提交对应申请。
(二)补充材料环节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全的申请予以退回。被退回申请需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齐材料并提交,未在时限内补齐材料的申请视为自动结束并放弃本次申请。
(三)受理审核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按照《十二条措施》及本申报指南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6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结果公示。
(四)公示
审核结果在前海管理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异议对象。
(五)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将要求申报主体所在单位提供请款材料,并在收齐请款材料后进行资金拨付。
申请单位类资助的,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申请个人类资助的,扶持资金拨付至申请个人所在单位的指定账户,所在单位在收到补贴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拨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并在申报系统中上传银行回单(拨款单位须与申报单位一致)。
六、其他事项
(一)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机构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二)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要求的申报材料若与此申报指南不同,以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要求为准。
(三)按照《<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9〕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资助的在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园区的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和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资助期未满3年的,继续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由申请人向深圳市前海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
(四)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申报主体通过伪造、编造申报资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获取资金扶持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扶持资格;已经获取奖励的,对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1.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操作问题:13128258080;
2.申报材料问题:0755-88105239、0755-88105242。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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