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宿迁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深入实施企业研发机构高质量提升计划以及重点产业链企业研发机构专项行动,引导各地加强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考评、动态管理,全面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现就开展2023年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备案和绩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级研发机构新建申报备案
(一)申报类型及管理
市级研发机构包括市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2022年1月前在宿迁范围内注册。
2.申报单位主营产品年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事业单位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不限),具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地,配备必需的分析试验仪器装备,拥有5名以上研发人员,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研发方向和目标明确,拥有本技术领域内相关的知识产权成果、新产品、新技术不少于1项。
3.企业同一年度限报一项,新建研发机构名称为:宿迁市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XXX为企业所从事的产业技术领域或方向。
二、市级研发机构绩效评价
(一)绩效评价对象
本次绩效评价对象为2020年备案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具体名单详见《关于发布2020年度第一批申报备案市级研发机构名单的通知》(宿科发〔2020〕76号)和《关于发布2020年度第二批申报备案市级研发机构名单的通知》(宿科发〔2020〕80号)。已获批为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的不参加此次绩效评价。
(二)绩效评价办法
各地科技部门根据市级研发机构建设要求,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市级研发机构绩效考评工作。考评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上报,名单中应明确标明建议“优秀”和“不合格”名单,“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参评企业总数的10%。
三、相关要求
1.市级研发机构新建申报备案和绩效评价工作采取属地化管理,各县(区)以及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市级研发机构新建备案和绩效评价工作。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应围绕重点产业领域,积极统筹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布局建设,原则上,全市重点产业链企业研发机构建有率不低于60%,全市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有率不低于90%。
非企业性质的单位申报新建市级研发机构的,原则上按照属地化管理,由辖区科技管理部门统一扎口上报;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上报。
2.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研发机构新建备案和绩效评价工作时,应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申报评价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
3.申报单位对项目材料真实性负责,按要求填写相应申请材料,并按封面、宿迁市研发机构建设申请表(宿迁市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申请书)、相关附件材料顺序装订成册。纸质申报材料一律采用A4纸打印,书本式装订方式。逾期未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研发机构视同放弃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定为不合格,不再纳入市级研发机构管理。
4.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请于8月30日前将市级研发机构新建名单和已建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结果经公示后正式行文上报市科技局。企业相关材料由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朱曼婷 李冬冬 8435 8715
市科技局科成处:李 明 张榆青 8435 8577
宿迁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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