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联通信函〔2023〕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十四五”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电信普遍服务网络建设成效,积极运用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手段,持续提升农村地区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组织开展“宽带网络+健康乡村”应用试点项目(第一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有效应用和巩固电信普遍服务与健康乡村建设等已有工作基础,推动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地方政府、事业单位、公益基金会等相关主体共同加强“宽带网络+健康乡村”建设,发挥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的特点优势,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模式新颖、效果突出、群众欢迎的典型应用,探索可复制、可借鉴、可持续的“宽带网络+健康乡村”发展新模式,重点推进“三区三州”及中西部地区拓展智能化医疗健康应用,持续提升农村地区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和群众健康水平。
二、试点内容
围绕远程医疗服务、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移动乡村巡诊、网络村医助手、网络村医教育培训、网络公共卫生防护等重点方向(详见附件1),鼓励各地、各单位开展一批“宽带网络+健康乡村”应用试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光纤、4G、5G及移动物联网等宽带网络效能,创新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乡村地区卫生健康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实现智慧医疗健康设备和应用模式创新。
三、步骤安排
(一)申报。各单位可单独或组成联合体申报试点项目,鼓励地方政府、医疗卫生机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同参与,鼓励东西部协作地区联合申报试点项目。以联合体方式申报时,需明确1家单位为牵头单位。申报单位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各单位可牵头申报1个项目,联合申报不超过6个项目。每个项目仅可选择1个试点方向。申报单位需承诺能够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任务。
(二)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相关单位申报并择优推荐;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联盟作为行业推荐单位,组织成员单位积极申报并择优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个,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联盟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个。
(三)遴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对推荐项目组织遴选,遴选方式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综合考虑各申报项目实施方案、预期效益、成果推广等因素,择优确定并公布入围试点项目名单。
(四)建设。入围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开展试点项目建设,建设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组织行业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不定期开展实地调研评测,持续跟踪试点项目进展,监测项目应用成效。
(五)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方式包括专家评审、技术测试、群众满意度调查等,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适时公布评价结果,发布典型试点项目名单(每个重点方向典型试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入围项目的30%)。
四、有关事宜
(一)“宽带网络+健康乡村”应用试点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导,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具体组织与管理工作。
(二)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加强试点地区千兆光网、5G网络建设,实现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宽带高速接入,支持当地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建设,推出优惠资费政策。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托宽带网络为试点地区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基层服务能力建设,相关工作纳入健康中国建设考核体系。应用试点项目采集的人口健康信息同步上传全国防止因病返贫动态监测系统,对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口及时预警,识别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止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实现对患病人群的早发现、早预警、早帮扶。
(三)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情况,在相关配套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完善相关保障机制,为申报单位完成试点任务创造良好条件;强化金融机构对项目的信贷支持,支持各类企业、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支持试点项目建设,鼓励企业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试点。
(四)各申报单位登录“‘宽带网络+健康乡村’应用试点注册管理系统”(http://jkxc.3incloud.com),完成注册后填写申报所需材料。各推荐单位使用给定的账号登录系统,确认推荐名单后报送主管部门。推荐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
附件:
1.“宽带网络+健康乡村”应用试点项目(第一批)重点方向
2.“宽带网络+健康乡村”应用试点项目(第一批)申报书
3. 申报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4. 申报主体责任声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2023年7月1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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