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市工信局、财政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根据《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工信新材料字〔2022〕116号)要求,为做好2022年度山西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保险补贴由新材料生产企业按照属地原则申报,需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企业应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财务管理健全,产权明晰,生产经营和信用情况良好。“信用中国”网站确定的失信主体所申报的项目不予支持。
2.投保产品符合《山西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由生产企业投保新材料综合险,并在保险期间内交付用户且保单正式生效。
3.产品知识产权明晰。生产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4.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新材料生产企业的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单个品种的销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5.生产企业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6.承保机构须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二、支持标准
对于符合《山西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产品,生产企业在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为其投保新材料综合险(投保费率不高于3%,保险金额不超过销售合同金额的3倍),省级财政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补贴500万元。财政资金需经承保机构确认没有发生中途退保、用户单位证明实际购买使用的材料数量后,按实际购买使用数量下达保费补贴资金到新材料生产企业。
三、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保费补贴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进行胶装:
1.山西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保险补贴申请表、山西省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保险补贴申请汇总表、推荐单位初审意见表(均为加盖有效印章的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保单、保费支付凭证和保费发票复印件,每份保单对应一家用户单位,并与产品销售合同对应,承保的材料品种、数量、金额与投保企业销售合同的材料品种、数量、金额一致。
4.首批次新材料生产单位和用户单位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等。合同、发票涉及多份的企业,需开列明细清单,包括用户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金额、合同签订日期、发票开票日期等。出口产品,需附加中文翻译版本,金额换算为人民币。
5.由集团内关联企业实现最终销售的,需提供面向非本集团的最终用户的销售合同及发票、生产企业与实现销售企业的关系证明。
6.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或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用户企业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应涵盖相关目录产品所列参数检测结果,指标单位与目录中不一致的,需换算为一致或做出说明)。
7.产品专利、专利授权书或其他关于知识产权的承诺。
8.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纸质材料应为原件或加盖有效公章的复印件,书脊处标注生产企业和用户名称,电子版应为原件扫描件。
承保机构的保险产品备案编号、备案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期间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承保机构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单独成册。
四、申报流程
1.申报单位需严格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各市工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原则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开展初审,并现场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一致性,于2023年8月21日前将审核意见、汇总表及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报送至省工信厅(正式文件一式两份,汇总表一式两份,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五份),电子版材料(正式文件PDF、申报材料PDF、汇总表Excel)刻录光盘同步报送。
3.承保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由承保机构统一报送至省工信厅(纸质版一式五份、电子版PDF刻录光盘)。
五、注意事项
1.适用国家有关部门相关保险补偿扶持办法的企业,只能择一申报,不能重复享受财政资金扶持,鼓励申请国家级保险补偿。
2.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工作实施全面绩效管理。为进一步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以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及对项目进行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3.保险补偿资金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配合市工信部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4.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保险补偿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除收回已拨付资金以外,将纳入企业征信记录,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申报材料中不得有任何涉密、内部信息。
联系人:张 伸 0351-3030056
电子邮箱:xclgyc@mail.gxt.shanxi.gov.cn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盛街15号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银保监局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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