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科机〔2023〕43号
各县级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操作细则》(苏科技规〔2021〕1号)(以下简称《操作细则》)、《关于开展江苏省“十四五”期间第三批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苏科机发〔2023〕117号)要求,现组织开展第三批我市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县级市(区)科技局认真组织新申请核定的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科研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并提供批复文件、法人证书、章程、管理制度、近3年来主要科研任务及成果等佐证材料(新型研发机构还须提供2023年7月份全职研发人员社保清单),主管部门、县级市(区)科技局审核后汇总填报《名单汇总情况表》(附件4)。
二、申请核定单位须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并提交相关部门,主管部门、县级市(区)科技局严格按照《操作细则》有关规定开展审核并按类别报送。
三、已纳入第一批和第二批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若发生机构名称、经营范围或科研领域变更以及新设、合并、分立、撤销等情形,须按新申请程序经主管部门、县级市(区)科技局重新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核,统一报省科技厅复核;无变化并符合条件继续享受政策的科研机构须填写《科研机构基本情况表》,由主管部门、县级市(区)审核后汇总填写《名单汇总情况表》,经市科技局审核后统一报省科技厅复核。
请各主管部门、县级市(区)科技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审核责任,认真组织科研机构做好填报审查工作。请于2023年8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科研机构基本情况表》以及《名单汇总情况表》纸质版(须主管部门、县级市(区)科技局盖章,一式两份)统一汇总后报送至市科技局,《科研机构基本情况表》和《名单汇总情况表》扫描版一并报送。
联系人:洪霞 联系电话:0512-65240990
报送地址:苏州市人民路979号科研机构处,215002
邮箱:872894134@qq.com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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