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我委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按照《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规划(2021—2025年)》《怀柔区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及情况通报制度(试行)》要求,法制科结合我委实际,研究制定了《怀柔区发改委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及情况通报制度》,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19日
(联系人:杨丽敏;联系电话:69646670)
(此件公开发布)
怀柔区发改委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及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结合全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我委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不当等情形,依法向我委提出的申诉或检举行为。
本制度所称情况通报,是指我委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不当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活动。
第三条 法制科为我委执法监督机构,负责细化完善本单位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及情况通报制度;负责建立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对投诉举报情况实行统一编号管理;负责建立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立卷归档备查制度;负责明确保密纪律要求,督促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责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及情况通报等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我委执法监督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一)认为本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二)认为本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认为本单位查处违法行为不及时,存在逾期未查未决案件的;
(四)认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本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移送的;
(五)认为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出示无效证件的;
(六)认为实施行政执法的人员少于法定人数的;
(七)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未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的;
(八)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态度蛮横、故意推诿、拖延或刁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对本制度第四条所列事项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明确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投诉举报的事项、理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单位法定职责范围的;
(二)无法明确投诉举报对象的;
(三)无具体投诉举报事项、理由的;
(四)同一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
(五)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六)投诉举报事项已由上级机关受理的;
(七)投诉举报事项已由信访或者监察部门受理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我委应于自接收投诉举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职责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该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联系方式。
第八条 投诉举报材料接收后,我委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来源或投诉举报形式;
(二)材料接收、受理、结案等时间节点;
(三)投诉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匿名投诉举报除外;
(四)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五)投诉举报的事项;
(六)处理结果;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调查核实并处理完毕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需要投诉举报人补充提交材料的,补充提交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处理期限。
第十条 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按照《怀柔区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及情况通报制度(试行》文件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受理机关,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一条 我委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听取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经我委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我委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不得拒绝、隐瞒、阻碍调查。
第十三条 我委执法监督机构认为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行为需要停止的,应经我委负责人或我委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责令停止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经我委负责人审批,应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投诉举报事项答复形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应及时整理归档。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第十五条 经核查,行政执法人员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不文明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干扰阻碍投诉举报工作、对投诉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岗内培训、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投诉举报人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为名,干扰或者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我委执法监督机构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不当、不作为或乱作为等情形的,应当根据案情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按期整改。
被投诉举报人员接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后,应根据要求进行整改,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委执法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对于通过以下途径发现执法人员存在的问题,执法监督机构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一)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发现的违法问题,行政复议机构、司法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
(三)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日常评查、集中评查发现的问题;
(四)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的问题;
(五)经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等问题;
(六)对于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或不当等问题,执法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七)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法制科负责解释。
本制度与各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可直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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