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银川市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进一步稳定企业预期,鼓励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滚动支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文件草拟质量,现就《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滚动支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7月31日前,通过信函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联系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6 号银川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邮编 750011)
联系电话:6888734 6888737
联系邮箱:kjjgxk@yeah.net
附件: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滚动支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滚动支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银川市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进一步稳定企业预期,鼓励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按照《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滚动支持项目,是指遵循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积累性、渐进性等内在规律,按照跨年度、跨周期模式,组织实施的研发周期长、技术难度大、目标要求高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滚动支持项目参照《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进行管理,以1-2年为一个周期,给予持续稳定科技资金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个周期。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项目征集、遴选立项和实施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条件
第五条 滚动支持项目申报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银川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项目申报单位相关领域技术水平处于行业或区内领先;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科研队伍及创新平台等科研条件保障;
(三)项目研究方向聚焦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在不超过6年时间内能够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四)项目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申报及推荐。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或通知要求填报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整体及第一周期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财务预算、考核指标等,并简要表述后续周期相关内容。经推荐单位、市科技局审核完成后提交评审。
第七条 评审及评价。市科技局组织5名技术专家、2名财务专家,依据第三方绩效评估报告对项目技术路线、考核目标、资金使用等进行线下会议评审,提出是否同意立项、财政支持资金额度等综合意见。市科技局通过实地踏勘,对实施主体的创新平台、研发人员等项目条件保障开展综合评价。
第八条 项目立项。市科技局根据评审评价结果、年度科技项目支持数量、资金额度等,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和资金分配建议,经党组会集体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拟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下达正式立项计划和文件通知,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共同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九条 实施管理。滚动支持项目实施期间,实行“周期中检查+周期末评估”。市科技局对实施期大于1年的项目周期开展一次中期检查;有后续周期的项目周期结束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估项目实施情况及下一周期项目实施计划,经党组会集体研究后,签订下一周期合同书并拨付相关资金;最后一个项目周期结束后,直接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第十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滚动支持项目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四章 扶持政策及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滚动支持项目按照研发投入的30%给予财政经费支持,并根据项目周期实施情况进行分批拨付。
第十二条 滚动支持项目第一周期原则上按照“先引导”方式支持,先行拨付项目第一周期财政支持经费的40%,后续根据专家评估结果,经党组会集体研究后决定下一周期经费支持方式。
上一周期目标任务全部完成的,按照“先引导”方式拨付下一周期财政经费;目标任务基本完成的,采取“后支持”方式拨付下一周期财政经费;目标任务未完成的,不拨付剩余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科技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四条 滚动支持项目实施期间,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任务无法按期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项目承担方主动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实施或终止项目。项目终止的,经专项审计后,收回已拨付的剩余财政科技资金。
第十五条 因项目承担单位主观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明确相关责任,收回已拨付的财政科技资金。
第十六条 财政科技资金实行资金使用单位法人负责制。单位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规范资金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滚动支持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市科技局备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进行项目负责人变更,确需调整时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科技资金的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涉及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根据具体情节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拨或核减经费、追回项目经费、取消一定期限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X月XX日起施行,试行2年。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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