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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数字金融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1日 18:51:34 发布部门: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收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金融产业数字化转型,完善数字金融创新生态,打造长三角特色、全国领先的数字金融创新示范区,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数字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22〕40号),结合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用于规范数字金融项目申请和政策兑现,重点引进持牌金融机构的数字金融项目,培育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产品或服务的数字金融生态企业,推动数字金融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数字金融产业在园区快速、健康、创新发展。

  第二章 持牌金融机构数字金融项目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持牌金融机构指银行、证券、保险、征信、支付、基金、互联网金融等由省级及以上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央行、银保监、证监和相关协会及下属公司属于金融监管或金融服务类机构,设立的相关机构归属持牌金融机构;

  (二)持牌金融机构设立独立法人公司、业务总部、总部级研究中心和创新实验室等数字金融项目,需具有上级机构批准设立文件;

  (三)设立的数字金融项目需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管理团队、人员配置和场地;

  (四)新设数字金融平台或子公司人员规模超50人。

  第四条 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设立文件;

  (三)项目规划书;

  (四)需明确项目人员数的,提供人员资质、属地缴纳社保或税收证明;

  (五)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

  (六)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政策措施:

  对持牌金融机构新设数字金融平台或子公司,人员规模超50人,经认定后的数字金融人才给予人才引进经费,本科人员3万元/年,硕士及以上5万元/年,三年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员以属地缴纳社保或税收为准。

  第三章 数字金融创新企业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金融业务进行革新的科技企业,并与持牌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提供数字金融应用解决方案;

  (二)营业收入中30%(含)以上来自于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不低于50%;

  (三)设立的项目企业需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管理团队、人员配置和场地。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规划书;

  (四)营业收入构成证明材料;

  (五)需明确项目人员数的,提供人员资质、属地缴纳社保或税收证明;

  (六)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

  (七)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政策措施:

  (一)数字金融创新企业落户园区,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为月租金的50%,补贴金额不超过40元/平米/月,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人员规模超30人的数字金融创新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开办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认定的数字金融人才给予人才引进经费,本科人员3万元/年,硕士及以上5万元/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员以属地缴纳社保或税收为准。

  第四章 数字金融创新平台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由园区金融机构、数字金融生态企业、大学或第三方服务机构设立;

  (二)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数字金融服务;

  (三)服务平台具有完善的建设和服务体系。

  第十条 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规划书;

  (四)年度运营收支明细;

  (五)年度运营情况说明;

  (六)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

  (七)其它证明材料。

  材料要求:申报内容须真实、客观、准确。其中,年度运营情况说明需包含:具体数字金融服务对象、服务类别、经营状况。

  第十一条 评审和政策措施:

  (一)聘请专家组,对数字金融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分三个等级;

  (二)评定后根据等级给予每年50万元、100万元或200万元运营补贴;平台获得国家级资质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五章 数字金融创新孵化载体第十二条 数字金融创新载体,包括数字金融众创空间、开放实验室等。

  第十三条 数字金融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一)持牌金融机构在园区的机构设立,拥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配备2名以上具有数字金融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2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二)具备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机制,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众创空间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米,场地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3年以上;

  (四)配置共享办公空间,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数字金融相关项目占比不低于60%。

  第十四条 数字金融开放实验室认定条件:

  (一)由持牌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设立,并在园区注册,形成明确研究方向和具体研究课题,建立运营管理体系、人才培养和企业孵化服务机制,拥有专业生产实训和配套服务团队,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二)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200平米,场地具有自主产权、租赁期在3年以上或与产权方合作共建;

  (三)主要面向数字金融产业,配置数字金融相关项目场地面积占比超60%。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规划书;

  (四)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五)场地规划及相关所有权或租赁文件;

  (六)年度运营情况说明;

  (七)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

  (八)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材料要求:申报内容须真实、客观、准确。其中,年度运营情况说明需包含:数字金融孵化项目运营情况,培训服务开展情况。

  第十六条 评审和政策措施:

  (一)聘请专家组,对数字金融创新孵化载体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分二个等级;

  (二)对经认定的数字金融创新孵化载体根据等级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的启动资金。

  第六章 数字金融创新示范应用第十七条 申请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园区金融机构、数字金融生态企业;

  (二)在金融应用场景上已取得成效,具有示范效应。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实施报告;

  (四)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 评审和政策措施:

  (一)聘请专家组,对数字金融创新示范应用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分三个等级,每年度认定不超过10个示范项目;

  (二)根据数字金融创新示范应用评审等级,分别给予金融机构项目团队或数字金融企业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同时优先推荐市级数字金融创新项目评选;

  (三)鼓励数字金融创新案例同时申报央行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应用,获批国家资质的,另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七章 数字人民币试点场景第二十条 申请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园区金融机构、数字金融生态企业、数字人民币产业机构;

  (二)对数字人民币试点场景覆盖推进具有创新示范效应。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实施报告;

  (四)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评审和政策措施:

  (一)聘请专家组,对数字人民币试点场景应用进行评审,

  每年度认定不超过10个示范项目;

  (二)对于首创数字人民币试点场景,给予应用开发机构30万元奖励;对于普惠性、具有示范意义的数字人民币场景,给予应用开发机构10万元奖励。获奖项目优先推荐市级数字人民币试点应用场景评选。

  第八章 数字金融生态企业规模化发展第二十三条 申请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园区数字金融生态企业。

  第二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当年及往年营业收入构成证明材料;

  (四)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评审和政策措施:

  (一)金融专项业务年收入首次实现超1000万元、且增长率超30%,给予50万元成长性奖励。

  (二)金融专项业务年收入首次超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突破奖励。

  第九章 数字金融领军人才专项第二十六条 对数字金融相关企业、团队和个人,参照《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深入实施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的实施办法》(苏园管〔2021〕9号)进行申报,同时设立数字金融领军人才专项。

  第二十七条 对经认定的数字金融领军人才项目,推荐申报园区数字金融相关产业基金,予以投资支持。

  第十章 数字金融行业展览、交流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支持举办数字金融应用博览会,主办方提交会展方案和资金预算,项目审定后给予办展经费补贴。

  第二十九条 支持数字金融生态圈相关机构举办数字金融开放性、公益性论坛等活动,开展数字金融产业分析研究,组织参加数字金融专业展会、学术交流、技术对接活动,促进国际间、区域间和企业间的合作,项目审定后给予项目经费的30%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章 数字金融突出贡献表彰第三十条 针对推动园区数字金融创新发展的机构和个人,经专项评审,予以相应表彰并推荐相关人才申报园区高端和急需人才奖励计划。

  第十二章 项目申报、审核流程第三十一条 企业服务中心网站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三十二条 申请材料由企业服务中心受理,并负责初审,材料一式两份,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可以要求申报单位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放弃申报。

  第三十四条 针对评审项目,园区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指导,专家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体评议,按各类项目评审要求,拟定获评建议名单。关于数字金融人才认定,联合行业协会探索审定机制。

  第三十五条 数字金融项目审议联席会议审议获评建议名单,提出拟获评名单。

  第三十六条 数字金融项目审议联席会议将拟获评名单报数字金融专班负责人审核,审核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机构,园区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以文件形式确认,并兑现相关政策。

  第十三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定期召开园区数字金融项目审议联席会议,以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审议和决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对于超过本细则支持范围的重大数字金融项目,经管委会专题会议审核认定,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兑现。

  第四十条 本细则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政策兑现中如需经专业机构审计,审计费用由园区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专项经费承担。

  第四十一条 政策兑现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违反资金使用原则、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将追回已经获得的扶持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园区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负责解释,与《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数字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22〕40号)配套实施。

(责任编辑:liuwu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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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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