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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0日 15:43:47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藏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2023年6月27日

上海市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出版事业产业发展新要求,客观公正评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高素质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国家和本市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出版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网络等出版单位中,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本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刊型连续性内部资料编辑部门,以及地方志、党史、年鉴编辑部门中专职从事编辑出版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名称为助理编辑、编辑、副编审、编审。

  第四条 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通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的初级、中级职业资格,即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和正高级采取评审方式,重点考察申报对象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从业操守、专业技术能力、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工作业绩。

  第五条 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出版系列编审、副编审职称的评审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相关部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于党的出版事业。

  (二)坚持党管出版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出版工作职责使命。

  (三)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四)热爱出版工作,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五)任现职期间,近5年年度考核应为称职(合格)以上。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提供相应学时证明。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副编审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编辑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具备博士学位,聘任编辑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二)编审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聘任副编审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九条 专业能力

  (一)副编审

  担任编辑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能力之一:

  1.参与重点出版物(指经国家或本市出版主管部门评审或认定,下同)选题策划、编辑出版,参与本单位或机构出版规划制定及组织实施,并独立担任其中一方面工作。

  2.负责一般出版物选题策划、编辑出版,负责本单位或机构出版计划制定及组织实施,或担任重点专业学术出版物的策划、编辑出版工作。

  3.担任期刊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或担任重要栏目责任编辑(主持人),或能够独立完成重点稿件策划组织工作,体现对选题、出版计划的策划能力及对稿件的审读与编辑能力。

  4.参与数字出版物的策划、制作、宣传推广,独立负责数字出版物某一栏目或者某一类型的工作,或参与本单位或机构数字出版、融合发展的规划布局和组织实施。

  5.负责本单位或机构装帧设计、市场营销、校对印制、出版流程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对提升出版物质量、扩大出版物市场影响,以及提升单位或机构出版管理水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编审

  担任副编审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能力之一:

  1.负责本单位或机构整体或重点板块出版规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取得显著成绩。

  2.负责重点出版物选题的策划、本单位或机构出版计划的组织实施,取得显著成绩。

  3.负责重要专业学术出版物的策划、编辑出版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4.担任重点出版物的复审或终审,能解决审稿中的疑难问题。

  5.担任在国际国内同类期刊中有重大影响的期刊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负责期刊的复审或终审工作;或担任其中重要栏目的责任编辑(主持人)。

  6.负责数字出版物的组织策划、技术实现、运营推广,取得显著成绩,或负责本单位或机构数字出版、融合发展的规划布局和组织实施,取得显著成绩。

  7.负责本单位或机构装帧设计、市场营销、校对印制、出版流程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在提升出版物质量和品质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在打造出版社品牌和出版产品品牌方面发挥主要作用,以及在提升单位或机构出版管理水平方面起到关键枢纽作用。

  第十条 工作业绩

  (一)副编审

  担任中级职称期间,在编辑出版专业岗位上成绩突出,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参与策划或组织省部级以上重点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工作,独立完成某一方面的工作;负责编辑的出版物有1部获国家级出版物奖(含提名奖),或2部获省部级出版物奖(一、二等奖)。

  (2)参与策划或组织出版的多种出版物,有较高学术价值、使用价值、文化价值或文献资料价值,并获专家认可;教育、少儿、大众等出版物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获专家认可。

  (3)参与策划、组织编辑的期刊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期刊奖;或策划、组织编辑的期刊(专栏)已形成明显自身特色和风格,并获专家认可。

  (4)在本单位或机构数字转型、融合发展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成效,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或行业广泛认可。

  (5)装帧设计、书刊装帧作品或美术作品有1项获国家级装帧设计奖或国家级美术作品奖,或2项获省部级装帧设计奖(一、二等奖);或多种书刊装帧设计有良好社会反响,并获专家认可。

  (6)负责营销的出版物取得良好社会效益与显著经济效益,在市场营销方面形成具有影响力的案例,或获得相应的省部级以上行业奖项。

  (7)研究解决印制或校对中的重大技术疑难问题,在提高出版物质量方面有较大贡献。

  (8)能够很好地组织完成出版单位选题规划或计划的制订,督促、协调年度选题计划的贯彻执行,出版流程管理规范高效。

  (二)编审

  担任副编审期间,在编辑专业岗位上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主要参与策划或组织省部级以上重点出版物编辑出版工作,独立完成某一方面工作;所编辑出版物有1部获得国家级出版物奖(含提名奖),或2部获省部级出版物奖(一、二等奖)。

  (2)主要策划或组织出版的多种出版物,有较高学术价值、使用价值、文化价值或文献资料价值,并获专家认可;教育、少儿、大众等出版物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显著经济效益,并获专家认可。

  (3)主要策划或组织编辑的期刊获1次国家优秀期刊奖,或2次全国性期刊专项奖或省部级优秀期刊奖。

  (4)在本单位或出版机构的数字转型、融合发展工作中作出重要成绩,取得显著成效。主要参与策划或者组织实施的数字出版物,入选1次国家级数字出版项目或1次行业奖项,或获得行业广泛认可。

  (5)书刊装帧作品或美术作品有1项获国际级装帧设计奖或2项获国家级装帧设计奖或国家级美术作品奖(一、二等奖);或多种书刊装帧设计取得较高社会评价,并获专家认可。

  (6)在市场营销、印制校对、出版流程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积累丰厚经验,为行业树立标杆性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 学术成果

  (一)副编审

  提交2篇在取得编辑职称后独立撰写的、有较高学术水平的重点出版物、重点栏目/专题的策划报告或审读意见,或2篇独立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工作总结报告或调研报告,并在论(译)著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2篇论文;或1篇独立发表,2篇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其中出版专业论文不少于1篇)。

  2. 正式出版独立撰写的1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并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出版专业论文1篇。

  3.个人撰著的作品在省部级出版物评奖中有1种获奖。

  4.主持经由专家鉴定通过的省部级以上课题,且取得研究成果,并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出版专业论文1篇。

  (二)编审

  提交2篇在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独立撰写的,有较高学术水平、观点和论证有深度的,市级及以上重点出版物、重点栏目/专题、获奖作品的策划报告或审读意见,并在论(译)著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3篇论文;或2篇独立发表,2篇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字数不少于5000字(其中出版专业论文不少于1篇)。

  2. 正式出版独立撰写15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并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论文2篇(其中出版专业论文不少于1篇)。

  3.个人撰著的作品在全国出版物评奖中有1种获奖,或在省部级出版物评奖中有2种获奖。

  4. 主持经由专家鉴定通过的省部级以上课题,且取得研究成果,并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论文2篇(其中出版专业论文不少于1篇)。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

  对于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业绩突出,且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出版专业技术人才,在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适当放宽学历和资历条件限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单位审核推荐后,进行破格申报。

  1.任现职期间独立策划兼责任编辑的出版项目/期刊(栏目)获得全国性出版奖项,业绩能力优秀者。

  2.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出版工作满25年,任现职期间本人或本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获得省部级以上出版奖项2项以上。

  3.在出版专业领域荣获省部级以上重大个人荣誉。

  4. 在推动出版事业产业发展实践中作出重大贡献得到市级以上出版主管部门认可,达到所申报职称相应层级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学术成果等基本条件,且为出版事业所急需紧缺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转评申报

  对于已受聘担任其他相关系列高级职称,因工作需要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转入编辑出版岗位后从事专业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转评相同层级出版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累计。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副编审

  1.具有相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全面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出版学术造诣。

  2.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较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数字出版、营销推广、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能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业绩显著,参与出版为社会所认可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出版物,或参与开展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

  3.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取得一定的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出版相关行业标准、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等。

  第十五条 编审

  1.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出版学术造诣。

  2.系统全面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出版工作方面有重大创新,业绩卓著,主持出版为社会所认可的、有较大影响力的出版物,或主持开展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

  3.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取得重大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出版相关研究成果,推动出版业发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程序按照《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不接受申报的情形

  (一)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不予受理(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二)严重违反出版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直接责任者,或正在查办中的人员,暂不受理申报。

  (三)评审未通过的人员,下一年度一般不接受连续申报。如需申报,须在当年度取得以下突出业绩或重大贡献之一,并由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

  1.独立策划兼责任编辑的出版项目获得全国性出版奖项。

  2.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与经由专家鉴定通过的省部级以上课题,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3.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

  第十八条 在申报过程中,伪造学历、资历、论文等弄虚作假者,或隐瞒第十七条(一)(二)情况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或取消申报,对已评审通过的,将取消其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录:

有关说明

  (一)参与,是指项目(论著、报告)的主要参与者或核心成员,在项目成员(作者)中排前三名。

  (二)主要参与,是指主持或项目负责人,即主持该项目的人,或位列项目成员第一的负责人。

  (三)论文,是指具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不能作为提交论文依据。

  (四)著作:指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含本人研究性文集)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汇编类等不在此列。

  (五)对照“学历、资历要求”,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

  (六)对照“继续教育要求”,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经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或《学时证明》。

  (七)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责任编辑:L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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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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