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边检总站,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口岸方向)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商务港字〔2023〕2号)文件要求,结合2024年我市口岸重点工作任务,现就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口岸方向)专项资金(下称口岸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及项目申报工作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资金支持期限
口岸专项资金支持期限为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资金支付时间为准)。
二、申报主体
按照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符合口岸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以下单位:
(一)广州口岸经营服务单位。
(二)驻穗查验单位。
(三)口岸管理部门。
三、支持项目
申报口岸专项资金的项目,须为我市口岸基础设施、查验监管配套设施建设和改善项目,或口岸通关模式创新及通关便利化改革项目。其中:
(一)对纳入国家和省口岸发展建设规划项目查验配套设施建设予以重点支持。
(二)对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口岸通关模式创新、改造升级口岸设施、提升口岸通关能力等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三)对落实国家和省部署的贸易高质量发展、口岸资源整合、智慧口岸试点建设等重点工作予以重点支持。
(四)对落实国家和省、市部署的专项工作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四、支持内容和标准
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所需资金的50%,且不超过1000万元。
五、申报条件
申请口岸专项资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口岸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要求。
(二)以口岸具体发展建设项目进行申请,并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方案、预期效益、绩效目标和完成时限等。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三)应具备可执行条件,并在2023年12月前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等手续。
(四)口岸通关模式改革创新和口岸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根据省、市和各口岸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署要求、并经本单位内部集体研究确定。
(五)已明确项目所需资金及资金来源方案,以及申请资金数额和使用范围。
(六)已制定申请资金的使用方案和监督管理办法。
(七)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六、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口岸专项资金,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方案、预期效益、绩效目标、资金来源方案、申请口岸专项资金数额、使用范围和完成时限等。
(二)立项核准文件,或根据省、市和各口岸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部署要求、并经本单位集体决策同意实施的文件材料。
(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预算合理性和科学性评估结果。
(四)《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口岸方向)专项资金口岸建设事项入库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五)所申请口岸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案和监督管理办法。
(六)所申报项目未曾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承诺书(加盖公章,附件2)。
(七)其他符合申报要求的证明材料。
2023年7月14日(星期五)
请各区政府、海关、边检等单位(以下统称项目申报受理部门)将上述纸本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一式7份于下午下班前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和各项目申报受理部门收材料截止时间为),与纸本申报材料内容、排列顺序均相同的电子文档和扫描件同时发送至邮箱。
七、资金申报及审核流程
由项目申报受理部门按规定分别负责本部门及所辖口岸(单位)的项目初审和申报工作,择优筛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商务局。其中,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边检总站分别负责本部门及所辖驻穗基层查验单位的项目初审和申报工作;其它单位(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归口申报。市商务局对项目申报受理部门申报的项目再审、查重并开展第三方评审后,研究拟定资金项目申报入库意见,并报省商务厅。
八、资金监督和管理
(一)各用款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对申报项目的资金使用进度、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确保口岸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应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项目申报受理部门、市商务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各用款单位在收到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须将口岸专项资金使用报告(包括资金拨付到位情况、使用方案、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材料)报项目申报受理部门,由项目申报受理部门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按要求将相关佐证资料报省商务厅。
(三)各项目申报受理部门要对本单位或本地区获财政支持的项目资金使用进度、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强化项目资金使用规范监督和检查,督促资金执行进度,原则上专项资金应在当年度全部执行完毕。市商务局将对各项目的资金使用进度、项目实施、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并组织对项目验收或考评,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暂停资金拨付,直至问题整改完毕;对经评估后仍存在问题或风险的项目,将按规定停止资金拨付,并收回已拨付资金,退回财政。
(四)各单位在资金申报、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退回财政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函。
广州市商务局
2023年6月27日
(联系人:刘广民,电话:38920498,电子邮箱:liuguangmin@gz.gov.cn )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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