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证监局联合发文的《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本市将组织开展新一轮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和监测范围
(一)监测对象。2021年由市农业农村委等八部门联合认定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113家,其中26家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自动具备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参与本次监测,其余87家企业均在本次监测范围内。
(二)认定对象。凡在本市登记注册,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信息科技、设施装备、生产服务为主业,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相关标准的农业企业均可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监测材料
申报单位须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
1.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重点介绍近两年企业经济运行发展情况。包括企业推动科技创新、促进产品提档升级、推进绿色生产等转变发展方式的情况;企业建设原料生产基地;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篇幅应在2000字左右;
2.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登陆“上海市农业经营主体智能管理和服务系统”在线填写,并打印);
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和2022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如是复印件需由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确认);
4.“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页面,体现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5.企业对农业生产、农户带动能力及利益联结证明以及其他体现生产经营水平的证明材料。
6.监测企业如已变更企业名称,需对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出具企业更名申请、产权结构变动说明、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企业将材料按上述顺序胶装成册(勿用其他装订方法),连同材料扫描件报送所属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二)申报程序
7月17日起申报单位通过“上海市农业经营主体智能管理和服务系统”填写《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填报路径为登录手机或平板电脑上的“随申办企业云”APP,依次通过“为企服务”-“按业务”-“农业经营主体”版块进入到申报入口,填写相关《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相关数据,并打印。
三、有关要求
(一)监测和申报材料要数据真实、资料详实、表证齐全,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如有舞弊行为,经查实,申报和监测的企业视为不合格,四年内不得申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区农业农村委(市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负责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企业失信情况。依据《管理办法》对企业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对被推荐企业近两年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税收缴纳、带动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情况作说明。若有企业信用异常,将有信用异常的企业的汇总表作为初审意见的附件提交,汇总表中填写相关异常情况的解释说明。对初审建议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应给出具体理由和说明。
四、时间节点
7月31日前各监测和新申报认定企业完成系统填报,各区农业农村委(市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在“上海市农业经营主体智能管理和服务系统”完成线上审核的基础上,于8月15日前将推荐文件、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各一式一份以及材料扫描件报市农业农村委。本通知及附件可在上海市农业农村委网站https://nyncw.sh.gov.cn查询下载。
联系人:张颖23119625,顾继淳52161136
系统填报技术支持:罗志杨18621588121
邮箱:wf_snjz@163.com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1号楼市农经站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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