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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江苏省创新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1日 09:36:49 发布部门: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收藏

  各有关企业:

  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文件苏科高发〔2023〕110 号(链接:http://std.jiangsu.gov.cn/art/2023/7/4/art_82540_10941536.html),现开展 2023年江苏省创新联合体建设试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建方式

  本年度创新联合体建设试点根据不同牵头单位性质,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开展。

  1. 创新型领军企业引领。由创新型领军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牵头,依托其科研、产业、应用、生态优势和资源整合能力,围绕创新链、产业链发展需求提出技术攻关方向,整合高校院所、 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创新资源共同组建创新联合体,形成行业标杆,构建创新生态体系,实现引领带动。

  2. 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支撑。依托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等载体的资源合作优势,基于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基础前沿技术攻关需求,通过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聚合产学研优势力量,由高校院所、企业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组建,通过资源导入、任务延伸、目标升级打造创新联合体。

  二、申报条件

  1. 重点支持领域。重点支持高端装备、集成电路、新能源、 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型电力装备、节能环保、软件与信息服务、物联网、新一代信息通信、高技术船舶和海工装 备、航空航天等新兴产业领域,以及第三代半导体、通用人工智能、类脑智能、量子科技、氢能和新型储能、深海深地空天、合成生物、细胞和基因技术、未来网络、先进计算、元宇宙等未来产业领域组建创新联合体。

  2. 牵头单位基本条件。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原则上应为省内创新能力突出、行业地位突出、集聚资源突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或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大创新平台,能够有效整合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高校院所、行业组织等创新资源,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牵头单位为行业龙头企业的,2022 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应在10 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

  3. 成员单位基本条件。企业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的,原则上应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本产业链中具备一定的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的单位,能够与其他成员单位间形成有效互补;高校院所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的,应拥有在本领域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的专门研究团队,具备相对稳定的人员梯队和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鼓励联合长三角地区核心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参与开展协同创新,鼓励外国专家团队、科研单位加入创新联合体。

  三、申报流程

  1.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创新平台作为牵头单位,联合参与单位进一步集成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共同签署组建协议,明确组织框架和运行机制,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2. 请于9 月4日下班前上传征集系统登陆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官网(http://sme.sipac.gov.cn)——企业用户登录——业务征集平台,选择“2023年江苏省创新联合体建设试点申报”点击报名进入填报页面,下载相关模板文件,将《江苏省创新联合体建设试点申请书》、《2023年江苏省创新联合体建设试点申报情况统计表》、《组建协议》等相关文件提交征集系统审核。

  四、联系方式

  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热 线 67068000

  谢思远 67068005

  园区科技创新委员会:

  卢 旭 66681626

附件下载
苏科高发〔2023〕110号+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江苏省创新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2).pdf

  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3年7月10日

(责任编辑:liuwuyou)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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