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基础研究的重要部署要求,积极引导和整合全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规范和加强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省科技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一)优化基础研究经费投入结构、加快构建多元化基础研究投入体系是当前我国科技事业的重点工作之一。早在2018年《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中就提出要“建立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2年)明确“国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加大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力度、优化支出结构,鼓励社会以捐赠和建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要“充分发挥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的支撑和引导作用,健全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投入机制,到2025年,争取全社会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占研发经费比重达到10%,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比重超过10%”。国家和省重要文件均明确要推动基础研究多元投入,联合基金的建立是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
(二)广东已初步形成省市、省企多元投入基础研究的新格局。省科技厅发挥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省市、省企联合等方式推动构建了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格局。一是强化省市联动,引导地市财政投入支持基础研究,设立省市联合基金。2019年,分别与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人民政府按照省财政与地市财政1:3的资金投入比例,设立了四支省市联合基金。至2022年,随着粤佛、粤莞联合基金资金投入规模加大以及新设立粤惠联合基金,省市联合基金年度资金规模已达3亿元。二是充分发挥龙头骨干企业作用,聚焦重点行业领域,设立省企联合基金。围绕公共卫生与医药健康领域,启动实施了包括一方制药、凯普生物、中卫科研、迈瑞等省企联合基金;围绕国家“双碳”战略目标,聚焦海上风电产业技术创新发展,与南方电网、三峡集团、省能源集团及明阳智能四家企业共同设立海上风电联合基金。
(三)《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工作指引(试行)》为制定《细则》奠定基础。《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由省科技厅与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联合印发,前期为联合基金组织实施提供明确指引,筑牢了联合基金健康发展的良好基础。目前《工作指引》有效期已届满,亟需制定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继续为联合基金的组织运行提供制度支撑。
二、政策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三)《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8〕77号)
(五)《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粤府〔2021〕28号)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
(七)《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科教〔2020〕150号)
三、内容框架
《细则》的起草力求脉络清晰,权责分明、简明扼要,内容分为6章33条,约3300字。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细则》的制定依据,联合基金的定义、设立宗旨、运行原则、资金来源及组织方式。第二章为管理职责设置,明确联合基金各方参与主体的职责定位及工作机制。第三章为联合基金设立,阐述了联合基金的设立程序、基金类型以及出资比例、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第四章为组织实施与运行管理,从指南编制、项目申报受理、项目立项及验收、成果管理等层面介绍了联合基金组织实施管理有关要求。第五章为监督保障,从信息公开、监督管理、保密规定、监督评估等角度明确了联合基金运行过程的监督保障措施。第六章为附则,明确《细则》的实施时间、有效期与解释主体。
四、主要特点
本《细则》是联合基金组织、运行与管理的首个规范性文件。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规范了联合基金设立流程。《细则》构建了联合基金组织管理架构,明确各方职责、权益,为联合基金的组织实施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
二是丰富了联合资助方范围,规范了联合基金命名方式。对于联合资助方为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机构,联合资助方协议总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含)且年均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含)的,可设置独立联合基金并予以冠名,同时增加了对年均出资规模小于500万元的可予以合并设置基金。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联合基金的出资比例。《细则》将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的出资比例结合联合资助方的不同作出区分,对联合资助方为政府部门的,原则上按照1:3的比例出资。联合资助方为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1:3的比例出资,重点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加大投入。
四是增加了企业投入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表述。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公告》(2022年第32号公告),“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五是完善了组织实施和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细则》将原《工作指引》中“省基金委从联合资助方资金中按3%提取组织实施和管理费”调整为“省基金委每年可从联合资助方当年投入资金(不含省级财政资金)中按3~5%提取组织实施和管理费,或由联合资助方将同等额度的费用以其他方式另行支付,具体额度及付款方式协商确定”。根据工作实践情况,可按照资金投入规模大小及管理成本商定组织实施和管理费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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