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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7日 18:49:54 发布部门:南宁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的引导和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新一轮有序发展,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根据《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具有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发展方向明确,管理规范,有专门经营管理机构,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二)团队要求。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健全,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管理服务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接受专业培训的占20%以上。已建立创业导师库,入库导师不少于3人。

  (三)场地要求。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型孵化器的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2/3以上。

  (四)孵化资金要求。配备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的自有种子资金,且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孵化器内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6%。

  (五)服务要求。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专业型孵化器除应具备上述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能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技术平台、中试平台等科技支撑体系,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和服务能力。设立有100万元以上的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六)企业要求。在自主支配场地内,设在市区的综合型和专业型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分别达15家以上、8家以上;设在六县的综合型和专业型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分别达10家以上、5家以上。在孵企业中,20%以上的企业应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定义要求详见《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十条。

  二、材料报送要求

  (一)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填制《2023年度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汇总表》,并于2023年8月7日前,将电子版(Word、盖章扫描件)发送至市科技局邮箱。

  (二)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填写《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和《2023年度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表》,并按要求整理提供佐证材料。提交材料前,先将扫描件发送至辖区科技部门,待辖区科技部门审核通过后,于2023年8月7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送至南宁市科技局,同时发送扫描件至市科技局邮箱。(所有材料装订成册,须有目录和页码,各部分佐证材料用隔页区分,装订成册后须加盖企业骑缝章。若邮寄,请使用邮政EMS寄送。)

  三、其他要求

  (一)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高度重视孵化器的培育与创建工作,将其作为深化科技融入经济主战场的重要举措来抓,发掘符合条件的孵化器推荐申报,并做好创建指导和材料审核工作。

  (二)各孵化器对所提交的数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三)市科技局将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按材料审核、现场核验、网络公示等程序对申报的孵化器进行评审。

  联系人:曾鑫媛 0771-5533816

  地  址: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10楼11016室

  邮  箱:nn5533816@163.com

附件下载
1.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材料装订须知.docx
附件下载
2.2023年度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汇总表.docx
附件下载
3.南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模板).docx
(责任编辑:liuwuyou)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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