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人民政府,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36号)以及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的要求,我们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试行)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3日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36号)以及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的要求,现在部分地区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区域范围
试点区域包括北京城市副中心原通州新城规划建设区(总规划面积约155平方公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开展试点工作,逐步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试点项目类型
在试点区域范围内,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含)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含)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和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和核准的投资项目),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
试点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以及试点区域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仍按照本市节能审查管理制度执行。
三、管理权限
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即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北京城市副中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工作;通州区节能审查机关(即通州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北京城市副中心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工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节能审查机关(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行政审批局)负责开发区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工作(通州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行政审批局以下统称“区级节能审查机关”)。
四、试点期限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建设单位可以选择是否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我们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做法,适时推开。
五、节能审查承诺制办理方式及要求
建设单位可以登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或首都之窗“部门服务”栏目选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告知承诺)”事项,点击进入“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填写节能审查承诺书(详见附件1),下载并加盖公章后上传至管理系统。节能审查承诺书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主要用能品种、能源消费及二氧化碳排放情况、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相关承诺事项等。建设单位应对节能审查承诺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节能审查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项目是否符合试点范围和类型要求,对符合试点要求的项目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试点要求的项目予以退回。节能审查机关原则上不对节能审查承诺书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承诺登记表(详见附件2)。建设单位可以从管理系统下载节能审查承诺登记表,用于办理其他相关手续。节能审查机关将不断完善节能审查制度,并在条件成熟时推行即时办理,实现节能审查承诺制项目“即办即走”。
当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用能工艺、能源品种、重点用能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动的,能效水平低于承诺或者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承诺10%(含)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提出申请,变更节能审查承诺书。单个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节能审查承诺书。
六、开展节能审查承诺制项目事中评价
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以及运营管理中,应当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承诺内容,及时通过管理系统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送开工、竣工等项目重要环节进展情况。节能审查机关负责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更新报送项目重要环节进展。
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会同区级节能审查机关组织第三方机构在项目施工阶段对全部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项目开展事中评价工作。区级节能审查机关在项目开展施工后及时报送市级节能审查机关组织开展事中评价工作。事中评价工作经费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需建设单位承担。
事中评价应结合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对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并从优化用能方案、强化节能措施等方面,提出针对性建议。为配合事中评价工作开展,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的测算文件、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和排放强度测算文件、可再生能源利用测算文件、施工设计文件、主要用能设备台账、能源计量器具台账、节能技术措施、节能管理措施等材料。建设单位应当落实事中评价的各项建议,进一步优化用能方案,提高能效水平。
七、开展节能审查承诺制项目竣工验收和事后监察
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自行对节能审查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节能验收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建设单位在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节能验收报告提交至节能审查机关,并将扫描件上传至管理系统。节能审查机关对全部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项目开展事后监察,结合节能审查承诺书、节能审查承诺登记表、事中评价建议、节能验收报告等,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等方面开展节能监察。
八、节能审查承诺制项目的监管措施
试点区域范围内,通过节能审查承诺方式办理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节能审查承诺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完成节能审查承诺办理。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审查承诺登记表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违法责任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规定执行。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在项目节能审查承诺试点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将行政检查处罚结果查处信息在本单位网站公开,同时将行政处罚结果按要求归集至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节能审查机关根据节能审查承诺试点工作情况,对建设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产品,不断优化用能结构、提升能效水平。对于按照能效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能耗和设备能效指南中涉及的标准)先进值水平(能效1级)及以上进行承诺并予以落实的建设单位,市区相关部门将在节能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节能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本方案自2023年8月4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试行)》(京发改规〔20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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