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安排计划(地市部分)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3〕3号)要求,2023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已完成企业申报、县(区)初审推荐及现场核查、科室核查、专家评审、企业信用核查、局党组会议审议、项目公示、市政府审定等程序,现将项目安排计划下达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共安排资金1601万元。其中,应收账款融资奖励项目5个115万元,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创客广东)项目2个130万元,专精特新等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89个共1355.64万元,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经费项目1个0.36万元(详见附件)。
二、请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将专项资金迅速拨付至项目企业,并分别与项目企业签订《2023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责任书》。按“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并对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各县(区)资金拨付凭证及时报送市工信局(服务体系建设科)备案。
三、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增强专项资金绩效意识,认真对照资金绩效目标表,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完成市下达的绩效目标任务,做好项目跟踪、绩效自评、政府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国家、省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不得支出范围。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6日
(联系人:方广泉,联系电话:289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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