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科成函〔2023〕8号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培育壮大我市技术转移体系,促进更多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落地,按照《关于建立完善技术经纪服务体系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方案》(石政办函〔2022〕10号)及《石家庄市技术经纪人补助资金使用实施细则(暂行)》(石科[2022]11号),现组织开展2023年石家庄市技术经纪人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及申报材料
(一)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补助资金
申报条件:
申请主体应是河北省科技厅已发放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编号的技术转移机构。
补助标准:
对技术转移机构上一年度(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的绩效进行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评价为优秀和良好的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绩效后补助。
申报材料:
1.申报表(附件1);
2.组织科技成果对接活动的证明;
3.组织技术转移培训的证明;
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开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登记日期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5.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技术交易的证明材料(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本单位输出或吸纳的技术合同无需提供);
6.持证经纪人与申报主体的工作关系证明,技术经纪人证书;
7.近三年媒体报道和获得荣誉情况证明;
8.其它证明材料。
(二)技术转移机构促成交易补助资金
申报条件:
1.申请主体应是河北省科技厅已发放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编号的技术转移机构;
2.申请补助的技术交易,应由技术转移机构促成,且技术交易买方应为在石家庄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申请补助的技术交易应签订书面技术合同并已完成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补助标准:
技术转移机构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促成向市内企业转移的科技成果、按不高于其促成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年度最高可补助30万元。其中,技术转移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促成技术交易做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按照不低于补助资金的30%予以奖励。
申报材料:
1.申报表(附件2);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开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登记日期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3.企业付款凭证(作价入股形式的技术转让,须提供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技术股权支付凭证、实缴部分银行凭证);
4.科技成果出让方开具的正式发票;
5.技术转移机构与技术交易双方或单方签订的委托协议(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本单位输出或吸纳的技术合同无需提供);
6.大额技术合同文本(合同额500万元以上)。
(三)科技成果受让企业补助资金
申报条件:
1.申请主体应为在石家庄市内注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采用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方式购买相关科技成果,并签订技术合同,单项技术合同技术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
3.受让方付款凭证日期应在规定时间段内,且已完成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补助标准:
企业2022年10月13日-2023年6月30日,单项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合同技术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给予最高5%的补助,每项最高可补助5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报表(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
3.相关技术合同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开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4.企业付款凭证(付款凭证日期在2022年10月13日-2023年6月30日。作价入股形式的技术转让,须提供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技术股权支付凭证、实缴部分银行凭证);
5.科技成果卖方开具的发票(作价入股形式的技术转让不需提供);
6.技术所有权变更或使用权许可的证明材料;
7.其它证明材料(实施技术形成新产品的,可提供新产品检测报告、生产批文、用户试用报告、产品照片等佐证材料;形成新工艺、新设备的,可提供工艺(设备)测试检测报告、工艺(设备)参数说明、设备备案文件、用户使用报告、现场照片等佐证材料)。
二、申报时间及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资料、推荐汇总表(附件4)一式一份及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报送市科技局成果科信箱:sjz85069336@126.com。
2.申报单位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7月20日
3.归口单位推荐截止时间:2023年7月24日
咨询电话:0311-85677014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7月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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