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办函保字〔2023〕5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推动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国家标准,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依据《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2〕6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有序推进创建示范工作,现启动2023年度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对象(以下简称培育市场)遴选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培育市场遴选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综合评定的原则开展。
二、申报条件
培育市场申报条件主要包括:
(一)申报主体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经营管理的线下商品交易市场应具有固定经营交易场所。线上商品交易市场应为符合《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
(二)在市场所在区域或所在行业具有较大规模及影响力(包括市场规模、年度成交额、经营者数量等);
(三)具有知识产权保护基本管理制度,市场相关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
(四)申报主体能够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人员、经费、信息等方面资源和支持。
三、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培育市场要及时梳理2021年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对照遴选指标(见附件3),结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认真填写《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对象申报表》(附件1),并通过“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管理系统”(网址:www.marketipp.com,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提交。
(二)初评推荐。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培育市场提交的材料,对相关市场进行初评,在符合申报要求基础上,对照遴选指标,推荐2至3家保护基础好、保护需求强、保护能力好、保护意识强,在制度规范、管理机制、宣传保障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场作为本地区拟培育对象。填写《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对象推荐表》(附件2),上传管理系统“申报管理”模块。
(三)评审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市场影响力、经销商品或主营产业的知识产权类型、侵权行为的易发性以及各地实际工作基础,兼顾东中西部发展平衡,遴选确定培育市场名单,批准符合条件的30家左右市场开展培育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实施。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工作为引领,推动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两项国家标准,深入开展辖区内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工作,逐步形成国家、省、市三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体系。
(二)加强实地考察。结合初评推荐工作,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培育申报市场的实地考察,充分摸清培育申报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情况。在评审确定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申报市场进行实地抽查考核。
(三)及时组织报送。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明确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填写联系人信息统计表(附件4)于7月5日前发送至联系邮箱。本次管理系统开放时间为7月10日至31日,请务必在开放时间内完成系统上报,同时将申请表、推荐表以及证明材料盖章扫描后刻录光盘于8月7日前报送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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