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厦委发〔2017〕16号)、《〈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办理事项补充说明通知》(厦委组〔2018〕151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已于6月16日发布《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受理申报2023年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企业业务收入奖励的通知》。按照《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厦委组〔2020〕71号),现对“领军型创业人才在所创办企业中的占股”条款作补充说明,具体如下:
在申报上一年度末,领军型创业人才在所创办企业中的占股,应符合入选“双百计划”要求持有的股份占比,即2020年以前评选的不得低于20%,2020年及之后评选的不得低于30%(获得中基协备案的投资机构融资500万元以上的,人才占股比例不得低于20%)。
本补充说明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受理申报2023年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企业业务收入奖励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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