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天使投资人: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以下简称国发53号文)文件精神,促进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工作要求
(一)年检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已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创投管理系统”)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
(二)年检时间
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在2023年8月31日前,通过“创投管理系统”,完成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年检材料的填报,并提交相关资料的纸质版。
(三)年检内容
投资运作是否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三章相关条款规定以及《规范募集行为通知》规定。重点检查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二级市场投资和债券投资等违规行为,是否落实“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等要求。
(四)年检程序
1.备案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创投管理系统”,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年度业务报告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历史沿革、组织管理结构、资本资产状况、投资运作及典型投资案例等情况。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下列能够简要反映截止到2022年末全年度业务情况和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的相关表格:
《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当填写《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创业投资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当填写《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
《创业投资企业资本来源情况表》;
《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
《创业投资企业股本退出情况表》;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收益与应纳税所得抵扣情况表》;
《被投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表》;
《创业投资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汇总表》。
对上述表格中涉及投资情况的,应提供相关法律文件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邮箱:chongqingpe@163.com)。为避免漏检和重复检查,实行委托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提交上述文件。
2.我委审核相关材料,完成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的年度检查,并为年度检查合格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投资运作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企业,我委将提出改正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年检不予通过。对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存在失信行为的创投企业,年检不予通过。
二、税收优惠申请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等文件规定,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规范,并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通过年检。经自行比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可通过创投备案系统“创投税收优惠”模块提出申请,填报《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抵扣情况表》、《天使投资人所得税抵扣情况表》,并签署信用承诺书(见附件)。我委将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及时将企业备案年检和税收登记信息推送税务部门参考,以确保其能够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三、其他事项
企业申报过程中涉及的税收政策相关问题,由税务部门负责解释。请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在填报年检资料和税务信息时,同时提交《信用承诺书》(见附件),如发现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提供虚假材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我委将商税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惩戒。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星光大道11号重庆金融中心裙楼重庆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联系人:彭菲,023—67643741;张险峰,023—67575919)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2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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