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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管理局关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30日 09:54:19 发布部门: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收藏

  各相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附件1)以及《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的通知》(深前海规〔2022〕4号),附件2)要求,为有序推进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界定对象

  已经享受相应纳税年度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并经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产业界定的企业(附件3)。

  二、申报材料

  1.《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信息采集表》(附件4);

  2.《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要点及资料清单》(附件2)中优惠目录对应的资料清单所列相关材料;

  3.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合同汇总表(附件5)。

  三、界定程序

  (一)咨询辅导

  前海管理局计划于2023年7月至9月间,组织局产业处室、税务机关以及相关产业领域专家,通过政策宣讲会、面对面辅导、组建咨询QQ群(群号:806671353)等多种渠道,以线上线下相结合、实时互动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业务辅导全方位服务。

  (二)网上申报

  即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星期五)18:00止,企业应按照要求备齐相关材料,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具体申报流程详见附件6),通过线上平台提交材料。

  (三)材料受理、审核及补正

  2023年7月17日起,前海管理局将在规定时限内对企业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备、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海管理局将通过线上平台通知企业补齐补正,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限,补齐补正相关材料,请企业注意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

  经过企业补齐补正,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前海管理局将依据规定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有关不利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逾期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材料的企业,视为放弃此次界定,前海管理局将依据职责会同税务机关进行后续管理。

  (四)评审答辩

  根据企业意愿,评审单位可组织企业参加答辩。企业应当根据评审单位通知要求,按时参加评审答辩,评审答辩形式采取线下方式进行,届时请安排熟悉本公司经营活动的业务管理、财务、合规、法务、技术等人员参加。

  若企业决定放弃答辩机会,应当至少在答辩开展前3个工作日内,向前海管理局出具书面声明(加盖企业公章)。

  (五)出具意见

  评审结束后,前海管理局将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出具界定意见。

  四、界定须知

  (一)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的主要工作内容是针对已经享受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核查其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要求,相关申请材料应在相应纳税年度(详见附件3中的“纳税年度”)产生,请各企业务必确保申请材料的准确性。

  (二)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服务合同,若存在框架协议,合同条文仅规定费率或单项费用标准而未载明总金额,无法确定合同实际履行金额等情况,建议企业提供经合同交易双方确认的有效对账单,以及与之相关的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能够表明其主营业务收入符合优惠范围的材料。

  五、相关事宜

  (一)为确保本年度界定工作顺利开展,请相关企业务必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准备申请材料并按时提交,请企业相关经办人员务必保持手机通信畅通,避免因为通信不畅,耽误企业界定,从而影响企业信用、声誉及造成不必要经济损失。

  (二)对于按照前海信用税收等级划分出来的“一类企业”,前海管理局可根据需要,采取材料抽核或者现场核实等方式提高界定工作效率,请有关企业支持配合开展有关工作。企业可进入前海公共信用官网http://qhsk.sz.gov.cn/qhcredit/Home/XYFW,点击信用服务,使用手机微信扫码自主核查企业信用评级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
附件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pdf(点击下载)
附件下载
附件2.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的通知(深前海规〔2022〕4号).pdf(点击下载)
附件下载
附件3.2023年度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企业清单.docx(点击下载)
附件下载
附件4.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信息采集表.docx(点击下载)
附件下载
附件5.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合同汇总表.xlsx(点击下载)
附件下载
附件6.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docx(点击下载)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liuwuyou)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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