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细则(试行)》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北京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降碳工作方案暨“十四五”时期民用建筑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切实推动我市建筑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2022年10月17日联合印发了《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建〔2022〕2185号),对我市“十四五”时期建设标准高、性能品质优、示范效果好、节能减碳效益强的建筑绿色发展示范项目予以财政资金资励,撬动和激发社会资本投入建筑绿色发展领域的积极性,更好地助力完成“十四五”时期建筑领域绿色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间,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减碳形势严峻、任务繁重。《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降碳工作方案暨“十四五”时期民用建筑绿色发展规划》提出我市要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驱动、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完善绿色建造体系、提升建筑品质、推进既有建筑能效提升、创新治理模式,实现民用建筑能耗强度及碳排放强度双降。到2025年,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新建公共建筑力争全面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55%,新建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70%,累计推广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力争达到500万平方米,力争完成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3000万平方米,实施建筑光伏装机容量80万千瓦,新增热泵供暖应用4500万平方米,力争基本完成全市2000年前建成的需要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倡导生产生活方式向绿色低碳转型。“十三五”时期,我市共组织建设超低能耗建筑53万平方米,“十四五”将超低能耗建筑目标定为累计500万平方米,增加了近9倍;“十三五”时期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完成997万平方米,“十四五”时期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目标为3000万平方米,增加了3倍。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的高质量发展也面临较大挑战。为进一步激发社会投资积极性、强化区级主体责任、提高预算统筹力度、聚焦核心重点任务,我市将重点对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及绿色建筑四类项目给予财政奖励支持。奖励资金分配将与各区年度建筑节能减碳任务量完成情况密切衔接,通过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确定奖励额度标准,以此鼓励各区主动作为、调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确保市委市政府部署落实到位。
二、《实施细则(试行)》的制定依据?
答:根据《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建〔2022〕2185号)、《北京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降碳工作方案暨“十四五”时期民用建筑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京双碳办〔202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试行)》。
三、“十四五”时期,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范围和标准?
答:根据《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建〔2022〕2185号)第五条规定,“十四五”时期,我市结合建筑绿色发展任务总体情况,对执行标准高、节能效果好的示范项目予以奖励。建筑绿色发展示范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超低能耗建筑、AA级以上装配式建筑和高星级绿色建筑等。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按照核定奖励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的市级奖励资金,单个示范项目市级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改造投入的30%。超低能耗建筑按照实施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的市级奖励资金,单个示范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AA级以上装配式建筑,按照实施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120元的市级奖励资金,单个示范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且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新建项目和取得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既有项目,按照实施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的市级奖励资金,单个示范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四、《实施细则(试行)》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为保证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十三五”时期相关奖励工作实践,充分发挥区级部门作用,对《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建〔2022〕2185号)有关规定进行具体性细化和操作性补充,有效指导市区相关部门和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具体实施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规范了建筑绿色发展示范项目申报、审核、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流程,明确了项目申报、区级核实审查、市级资金分配、区级资金拨付、市区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全过程实施要求。《实施细则(试行)》主要包括总则、示范项目申报、示范项目审核、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附则五章,共二十七条,以及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自评表等10项附件。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规定了示范项目申报时限、申报单位和申报流程等。建筑绿色发展示范项目可向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申请市级奖励资金,即时申报,即时受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改造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受所有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使用权人或节能服务机构。城镇新建超低能耗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建设单位;城镇既有建筑改造超低能耗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受所有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使用权人或节能服务机构;超低能耗农宅项目申报单位应为村委会或乡镇政府。装配式建筑的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建设单位,装配式农宅项目申报单位应为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绿色建筑的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含业主单位授权的物业管理单位)。申报单位应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服务平台的“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管理系统”、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服务平台的“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系统”、“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服务平台”的“财政奖励”模块和“北京市绿色建筑项目管理服务平台”的“财政奖励”模块。
(二)规定了示范项目审核程序和审核要求,明确了市级部门项目抽查、资金分配、资金拨付等流程和要求。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本辖区内申报市级奖励资金项目的项目核实、现场勘察和联合审查,要组织开展公建节能绿色化改造综合验收、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确认和绿色建筑实际运营情况核查,通过联合审查形成“同意推荐”和“不予推荐”的审查结论并推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示范项目奖励平台”对各区推荐的示范项目按规则排序,结合年度预算情况,根据各区上一年度市级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按序安排市级奖励资金。
(三)明确了绩效管理机制和项目奖励后监督管理要求。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从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产出效益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做好绩效运行监控。获得市级奖励资金的示范项目监督期为项目获得市级奖励资金后三年。监督期内,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适时组织市级奖励资金示范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现场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商市财政局不定期组织市级奖励资金示范项目核查抽查。获得市级奖励资金的示范项目应积极配合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开展宣传交流,扩大示范效果。在监督期内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节能绿色运行管理,并按要求报送年度建筑运行能耗数据。
《实施细则(试行)》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充分发挥区级部门作用。示范项目的审核主要由区级部门完成,既有助于发挥各区熟悉项目情况的优势,也有利于落实责权利对等的行政原则,加强责任落实监管,激发各区推动建筑绿色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更好地为群众提供精准有效的管理和服务,更高地提升辖区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二是通过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确定奖励标准额度。以各区建筑绿色发展年度任务量完成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各区优秀示范项目的奖励标准额度与本区任务量完成比例挂钩。一方面助推各区保障完成“十四五”市级建筑绿色发展下达任务,另一方面实现财政奖励资金鼓励优秀、鞭策落后。通过加强示范项目库管理,适当调节示范项目和奖励资金总量,实现全市跨年度奖励资金统筹平衡。
三是实现示范项目申报业务全程网办。建设“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示范项目奖励平台”,完善示范项目各业务申报系统功能,进一步提升市区并联协作,加强系统间项目信息数据联通,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实现企业申报示范项目全程网办零跑路。
五、《实施细则(试行)》与《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号)和《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20〕4号)政策如何衔接?
答:根据《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建〔2022〕2185号)第十九条规定,已列入《关于印发〈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7〕1号)支持范围的项目,仍按原奖励标准执行,项目实施进度超过申报书承诺时限两年的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其示范资格,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追缴扣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时间截至2024年3月31日。逾期仍未竣工验收的项目将不再安排奖励资金。
已列入《关于印发〈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20〕4号)支持范围的项目,仍按原奖励标准执行,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时间截至2024年3月31日。逾期未竣工验收的项目视为新增项目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六、《实施细则(试行)》的实施时间?
答:《实施细则(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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