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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工信局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和《市工信局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6日 18:32:55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收藏

  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家评审工作,提高专项资金专家评审质量,根据《扬州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工信局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操作规范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市工信局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和《市工信局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6月20日

  市工信局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构建公平公正、规范严谨、廉洁高效的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制度,根据《市工信局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操作规范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是指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安排下达的资金项目(不含年度部门预算项目)。专家评审是指由市工信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价、审核。

  第三条 评审专家是指入选市工信局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行使评审权利、提出评审意见的专业人员。专家库建设与管理按照《市工信局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市工信局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工作,牵头专家库管理和专家抽取,组织专家评审经费预算编制、核算报销等工作。

  (二)市工信局综合规划处:负责配合办公室,完成专家评审组织和专家库管理等工作。

  (三)市工信局资金项目主办处室: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初审,制定具体项目评审标准和评分细则,提出评审专家需求及分组方案等。

  (四)市工信局机关纪委: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全流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制定标准。资金项目主办处室根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要求,对每类需专家评审的项目分别制定具体评审细则、专家评分标准、专家打分表,明确评审指标、指标分值和得(扣)分依据,原则上评分标准设定满分为100分,项目得分在60分以下认定为不通过。奖励项目的确定原则上按得分由高到低择优选择。评审细则和评分标准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随申报指南一并发布,一经发布,不得随意调整。

  (二)确定评审范围。资金项目主办处室按要求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初审,提出通过初审且需提交专家评审的项目清单。

  (三)项目评审。

  1、评审3天前,资金主办处室提出评审专家需求及分组方案并报机关纪委。办公室按照各类项目评审专家需求,在专项资金项目专家库中按1:1比例随机抽取正选、备选专家。正选专家因故不能参加的,通知备选专家参加,正选、备选专家均不能参加的,应重新按1:1比例随机抽取补充。专家名单对外保密。

  2、每类项目原则上选取5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中需财务专家的一般不少于1名(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审核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项目实施有无财务基础、实施财务绩效,以及审计报告等)。

  3、办公室或第三方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专家签到、身份信息核对、《专家承诺书》签署,告知参加评审的项目类别、分组情况。按规定采取设置信号屏蔽仪、集中保管专家手机等保密措施。

  4、资金项目主办处室提前将所有评审资料分发布置在评审室,介绍评审标准、评分细则后退场,并在指定地点安排专人以备答疑。

  5、采取独立评审的,专家组成员对每个评审项目均要独立评分,并注明得(扣)分依据(原因),对提出的评审意见和打分内容负责并签字。独立评审中评审专家结论不一致的,资金主办处室应当查明原因,必要时进行项目复审。

  6、采取合议评审的,可由专家组成员协商明确专家组组长,专家评审结果由专家组组长审核并经所有专家签字。

  7、采取答辩评审的(答辩评审主要用于重大项目的评审,包括申报单位陈述、专家提问、专家组评议三个环节),应给予专家充足时间审阅申报材料,并在答辩评审前完成材料审阅。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亲自汇报答辩,不在项目申报团队内的人员不得参与答辩。项目答辩结果由专家组集体签字确认。

  8、机关纪委和驻局纪检监察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现场监督。

  9、评审结束后,资金项目主办处室于1个工作日内汇总专家评审结果并报送评审小组。

  (四)根据评审需要,可增加实地考察等程序。

  第六条 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结果接受企业及有关部门的查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市工信局有权决定专家回避:

  (一)专家是参与评审项目的项目申请人、股东或内部工作人员的;

  (二)专家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参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专家与参与评审项目的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提出评审意见的;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该予以回避的。

  第八条 资金项目主办处室及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监管人员)不得发表倾向性或有引导性的言论,不得向评审专家明示或暗示授意,不得代替专家参加评审,不得获得报酬。评审专家应按照评审工作流程和标准进行公平、公正、科学的评审,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预或影响其他专家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其项目评审工作。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收受项目申请人或其委托人财物等;

  (二)连续三次抽中且事先同意参加后又无故不参加项目评审的;

  (三)违反回避规定;

  (四)违规串通,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六)评审意见严重违反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条 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市工信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驻局纪检监察组、机关纪委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费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工信局认定类事项业务评审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6月30日起实施。

  市工信局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提高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市工信局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操作规范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经过规定程序予以确认并纳入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建立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的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及时补充高层次专家,建立健全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行业处室或业务处室负责对本行业或本领域专家进行公开征集和资格审核,提出入库专家建议名单,各行业(领域)入库专家人数原则上不低于评审人数的2倍。政策法规处做好入库专家信用信息审核工作,办公室会同综合规划处汇总并报局党组会审议批准后,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和入选专家档案。

  第四条 评审专家主要选取活跃在产业一线、对此行业或领域有深入研究的专家。采取公开征集、并经单位推荐审核确定,主要从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等从事相关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中选择。根据评审需要,可选取一定比例市外专家。

  第五条 入库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能够客观、公正、公平地提出意见建议;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行业影响力,熟悉相关政策、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最新发展动态,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状况良好,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工作,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五)无违法、违纪和严重失信记录;

  (六)市工信局规定的其他具体条件。

  第六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独立评审权利:

  (一)查阅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相关信息资料;

  (二)受邀参加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对相关情况、制度有知情权;

  (三)对被评审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行使评审权;

  (四)被评审项目是否获得专家通过的表决权;

  (五)按规定标准获得报酬。

  第七条 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接受评审任务后,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认真参加有关评审工作;

  (二)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三)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解答有关方面对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四)严格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自觉抵制和检举项目论证、审查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执行保密制度,保守有关单位和企业申报信息,不私自披露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和信息;

  (六)遵守回避制度,对于利益相关项目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九条 局有关职能处室自行评审或联合评审需要聘请专家的,需提前提出项目评审的申请和具体要求,包括项目内容、政策背景、时间要求、专业特点,以及专家人数、专家回避事项等,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在机关纪委监督下,从专家库中按专业类型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

  第十条 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专家库进行充实调整。对不能胜任评审工作,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从专家库中移除。

  第十一条 对入库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专家评审费。确有需要邀请异地专家的,经单位分管业务领导书面批准,专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参照扬州市差旅费管理规定相应标准凭据报销。局机关干部作为专家参加本局项目评审,不得收取评审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6月30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liuwu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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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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