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明确2023年高精尖资金支持方向,现将《通州区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23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6月26日
通州区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实施细则(2023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州区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高精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21〕84号)及《通州区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精尖资金,是指由通州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公共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纳入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经信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用于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系列文件的通知》(京发〔2017〕27号)以及国家和北京市相关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要求,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推动符合北京城市副中心战略定位的产业向高端化、服务化、集聚化、融合化、低碳化发展。
第三条 高精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统筹安排,重点突出,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在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以及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高精尖资金支持项目由区经信局具体负责征集、执行、验收和监督管理。高精尖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高精尖资金重点支持高精尖(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新材料)领域。择优支持对促进产业创新发展、加快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传统产业提质增效及转型升级、稳定本区经济增长有重要支撑的重点企业和项目以及区政府要求扶持产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属于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及相关备忘录设定的联合惩戒范畴的企业均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七条 高精尖资金采用拨款补助等支持方式,对同一个项目采用一种资金支持方式,项目评审金额不足10万元的不予支持,已获得区级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不重复支持。
第八条 高精尖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产业基础升级
1、技术改造和产业化项目
重点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实施重大技术改造,最高按不超过核定项目新增设备(含软件信息化投入)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拨款补助,最高支持200万元。对获得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智能制造诊断三级及以上的企业,最高按不超过核定项目新增设备(含软件信息化投入)固定资产投资的25%给予拨款补助,最高支持300万元。
重点支持企业利用科技创新成果实施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核定项目新增设备(含软件信息化设备)投资的20%给予拨款补助,最高支持200万元。
若申报单位为“专精特新”企业,支持标准参照《关于进一步促进北京城市副中心“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执行。
2、老旧厂房升级改造奖励
鼓励本区企业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利用老旧厂房等空间开展先进制造业项目建设,且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已竣工,建设期不超过3年。按纳入奖励范围总投资的2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个项目仅支持一次。
或2022年1月1日开工,在建的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按纳入奖励范围已发生投资的2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个项目仅支持一次。
(二)稳增长促发展
1、产值贡献奖励
重点支持生产经营方向符合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且具有较高质量效益,对本区经济快速平稳发展有较好促进作用的工业企业。
(1)一季度开门红奖励。对2023年一季度产值净增量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净增量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企业,最高奖励80万元;净增量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2)产值规模奖励。对于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于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对于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
(3)产值增速奖励。对2022年产值规模在2000万元(含)—1亿元且增速超50%的工业企业,按增速排名给予前3名企业奖励,第1名最高奖励30万元,第2名最高奖励20万元,第3名最高奖励10万元;对于产值规模在1亿元(不含)—5亿元且增速超30%的工业企业,按增速排名给予前3名企业奖励,第1名最高奖励40万元,第2名最高奖励30万元,第3名最高奖励20万元;对于产值规模在5亿元以上(含)且增速超20%的工业企业,按增速排名给予前3名企业奖励,第1名最高奖励50万元,第2名最高奖励40万元,第3名最高奖励30万元。
(4)升规企业奖励
由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新迁入的规模以上的、本区内首次升规的制造业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2、荣誉称号奖励
(1)对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2)对获得世界经济论坛“灯塔工厂”、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等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北京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等示范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3)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4)对获得国家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称号的企业,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
3、房租补贴
对新迁入或新注册的制造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经认定,在研发、生产和办公用房给予已支出房租补贴(不超过12个月),租金按照实际单价的50%,最高2元/平米·天的标准给予补贴,支持租赁场地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最多连续支持2年,已获得区级同类型补贴的不再重复支持。
4、国际交流合作
境外展览展示补贴
支持制造业、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参加具有国际重要行业影响力的境外展览展示。对企业参展所发生的展位费、搭建费、会议注册费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申报周期内实际发生费用30%,单个展会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新一代信息技术专项政策
鼓励工商及税务关系均在通州区内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企业(第1、6、8条仅支持注册纳税均在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园区企业):
1、支持企业发展,按照企业销售收入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企业经营奖励,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最多连续支持3年。
2、支持企业通过股权方式获得融资,入区后获得股权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额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3、支持企业参与工信部重大战略任务、北京市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对牵头申报企业或独立申报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联合申报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30万元。
4、鼓励企业在区内建设网络安全测试、攻防演练、产品检验、实验验证、认证测试、技术培训等服务平台。对建设期内发生的软硬件采购投资,按照实际投资额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5、鼓励企业参加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园区组织的行业交流和评比活动。参加活动交流的企业按实际参展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5万元。
6、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员工社保关系在通州区的企业,根据企业员工缴纳社保情况,按照不超过200元/人·月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年度最高补贴30万元,最多连续支持2年。
7、降低企业贷款成本,企业通过驻区银行获得的贷款用于设施建设或生产经营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单笔贷款贴息不超过2年,年度最高补贴50万元。
8、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在本区内租赁场地的企业,租金按照实际单价的50%,最高2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补贴,装修按照实际装修费用的50%给予补贴,办公等经营场地租赁或装修补贴面积最高1500平方米,最多连续支持2年,租赁和装修补贴不得同时享受,从优不重复。
(五)区级重大项目,支持方式和标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经区政府审议后决定。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高精尖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内部治理结构规范;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近3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十条 区经信局根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规划和本区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发布高精尖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公布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区经信局根据本实施细则以及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由区经信局委托第三方评审,并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经确定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技改和产业化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区经信局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主要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动协议内容的,需提前备案告知。
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协议内容。
第十三条 高精尖资金实施项目库管理,区经信局采取对社会公开征集和围绕区政府重点工作定向遴选的方式组织项目申报并纳入项目库滚动管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技术改造与产业化)收到高精尖资金后,应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规定高精尖资金使用用途的,应建立明细账或辅助账。
第十五条 项目(技术改造与产业化)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每6个月向区经信局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区经信局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技改和产业化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区经信局提出验收申请。区经信局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区经信局应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发生的评估、审计、验收等费用,在高精尖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高精尖资金一经批准拨付,须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区经济信息化局申请终止或变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批准终止或变更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收回全部或部分高精尖资金。
第十九条 区经信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区经信局事权范围内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的绩效管理机制。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高精尖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使用高精尖资金,对高精尖资金申报和使用中存在虚报、骗取、挪用、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通州区经信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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