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工信局,各融资担保机构:
按照《沈阳市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沈工信发〔2022〕112号)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融资担保补助政策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主体为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费补助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在我市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2.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一年以上。
3.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额占全部担保总额80%以上。
二、业务范围
1.业务服务对象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经营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认定标准以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三农”主体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2.融资担保业务于2021年发生,在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业务结束。
3.融资担保业务于2022年发生,在2023年6月30日前业务结束。
三、补助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按实际发生年化担保额核算担保费补助资金,实际发生年化担保额按业务实际在保天数折算(一年按365天计算)。联保和再担保业务按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额。
1. 2021年发生的融资担保业务补助标准:
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合同约定担保费率不超过1%和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合同约定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融资担保业务,按实际发生年化担保费率与2.5%的差额给予补助,申报的担保业务已获得省担保费补助的,按照扣除省补助后的差额给予补助。扣减省补助后每个担保机构该项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担保费率为零的融资担保业务,按2.5%给予补助,申报的担保业务已获得省担保费补助的,按照扣除省补助后的差额给予补助。扣减省补助后每个担保机构该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2022年发生的融资担保业务补助标准:
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合同约定担保费率不超过0.5%和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合同约定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业务,按实际发生年化担保费率与2.5%的差额给予补助,申报的担保业务已获得省担保费补助的,按照扣除省补助后的差额给予补助。扣减省补助后每个担保机构该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担保费率为零的融资担保业务,按2.5%给予补助,申报的担保业务已获得省担保费补助的,按照扣除省补助后的差额给予补助。扣减省补助后每个担保机构该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加盖公章)。
2.担保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扫描件。
3.融资担保机构为沈阳市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2 加盖公章)。
4.银行放款凭据(有银行印鉴一联)扫描件,银行还款凭据(有银行印鉴一联)扫描件。
5.收取担保费发票扫描件。
6.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扫描件。
7.省担保集团再担保项目担保费补贴通知书
五、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在沈阳市工业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进行申报(网址:http://gyzx.sytouch.com/),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市工信局将在该平台上进行条件初审,初审通过单位根据市工信局电话通知印刷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分别送交市工信局和财务评审机构,财务评审时间计划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1.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2.融资担保机构为沈阳市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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