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预〔2023〕49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1号)及《关于实施老区苏区发展专项奖补政策的通知》(粤财预〔2019〕106号)有关要求,现下达你市(县)2023年老区苏区专项奖补资金(金额详见附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列入2023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收入(1100228)”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省财政通过“数字财政”系统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和指标,各地财政部门要在本地“数字财政”系统接收并确认项目和指标数据,接收情况纳入考核通报。
二、此项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请根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照“急需、成熟、统筹、集中”的要求,结合省委、省政府制造业当家、“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绿美广东、产业有序转移等工作要求,科学安排使用资金,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三、请在2023年8月15日前,向我厅(预算处)报送资金分配及项目安排情况;在2024年2月15日前,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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