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规范锦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参照《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锦州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锦州市根据产业创新驱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围绕“三篇大文章”重点产业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各部门结合职能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良好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锦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组织推荐。
第六条 锦州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锦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企业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组织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合作渠道,创新成果显著,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较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品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能将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
(四)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成长性良好,年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
(五)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营业收入比重按行业系数调整后原则上不低于2%,其中营业收入超亿元的基础原材料企业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R&D值。
(六)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10人。
(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用于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八)企业两年内(指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当年申报通知要求编写申请材料,并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锦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和《锦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表》(附件2)、《锦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 。
(二)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按当年的通知要求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直属企业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对各县(市)区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五)依据初评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组织专家评审。
(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产业政策、企业纳税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锦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确认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发布。
第九条 市级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申请截止日期起,90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三章 鼓励政策
第十条 对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并按照省有关规定,择优推荐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一条 鼓励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按规定享受省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内容和要求,由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后,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发布的《锦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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