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区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96号)精神,落实《关于推动全市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若干意见》(乌政发〔2019〕36号)精神,根据《乌鲁木齐市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实际情况,现开展2023年乌鲁木齐第四批市跨区域协同创新中心(离岸、异地孵化器)备案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跨区域协同创新中心(异地孵化器)备案
(一)跨区域协同创新中心(异地孵化器)概念及功能
跨区域协同创新中心(异地孵化器)是将孵化环节和产业化环节进行空间上分离,将企业孵化环节转移到市外,充分利用国内其他省市丰富的科创资源、服务要素和完备的市场环境,加速企业成长,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引导科技项目和孵化成果来本市落地转化,孵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依托发达地区人才、科创、金融等资源,为本地企业和项目提供对接服务。
(二)申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认定跨区域协同创新中心(异地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为乌鲁木齐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联合申报单位中至少有一家为乌鲁木齐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合法经营,具有丰富的孵化载体管理运营经验,已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等孵化载体资质认定;
2、申报单位在本市外拥有一定的载体建设基础;
3、已与市外省级及以上孵化载体管理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了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能够促进两地实现资源的互联互通;
4、申报的协同创新中心(异地孵化器)须已建成且实际运营时间达一年以上;
5、发展方向明确,设立专门运营管理团队,管理制度健全,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跨区域协同创新合作机制;
6、已有引进或促成人才、团队、项目、企业来乌落地的成功案例;
7、能够为两地企业提供创业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创新创业大赛、人才交流、技术对接、项目路演、创新创业环境推介、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落地本市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8、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
二、跨区域协同创新中心(离岸孵化器)备案
(一)跨区域协同创新中心(离岸孵化器)概念及功能
跨区域协同创新中心(离岸孵化器)是将孵化环节和产业化环节进行空间上分离,将企业孵化和加速成长环节转移到国外,探索科技成果跨境研发孵化、转移转化的新模式,引进国外优质项目、成果和人才资源,帮助创业企业“走出去”对接国外市场,助力企业融入全球创新链。
(二)申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认定跨区域协同创新中心(离岸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为乌鲁木齐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合法经营,具有丰富的孵化载体管理运营经验,已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等孵化载体资质认定;
2、在国外拥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能够为研发企业和团队提供办公、路演、会议、活动、投融资对接等孵化所需空间和办公设施;
3、已与国外具备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专业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了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能够促进两地实现资源的互联互通;
4、申报的跨区域协同创新中心(离岸孵化器)须已建成且实际运营时间达1年以上;
5、发展方向明确,设立专门运营管理团队,管理制度健全,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跨国协同创新合作机制;
6、已有引进或促成人才、团队、项目、企业来乌落地的成功案例;
7、能够为企业提供境外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人才交流、人才引进、产业需求、创新创业环境推介、国际贸易合作、落地本市政策服务、法律服务和人民币结算等方面的服务。
三、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请
符合条件的跨区域协同创新中心(离岸、异地孵化器)自愿填报《乌鲁木齐市跨区域协同创新中心(离岸、异地孵化器)备案申报书》(见附件1),申报材料一式2份,书籍式装订,向所在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推荐上报
申报材料经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无误后,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见附件),于7月20日(星期四)前统一报送至乌鲁木齐市科技局(乌鲁木齐科技信息中心),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wlmqkjqyfhqxh@126.com)。
(三)评审论证
评审工作采用参加会议线上评审的方式进行。并召开专题评审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确定公示
对通过专家评审、并经市科技局审定并在网站进行7天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分别发文备案确定为乌鲁木齐市跨区域协同创新中心(离岸、异地孵化器)。
四、组织管理
(一)通过备案的孵化载体应按统计相关要求,按时填报统计数据。
(二)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条件发生变更前1个月向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备,在完成变更经实地核查确认后,向市科技局提交变更报告。
(三)孵化载体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申报资料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备案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孵化载体须按时参加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资质。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姣0991-4665589
艾 迪 0991-4882909
电子邮箱:wlmqkjqyfhqxh@126.com
受理单位: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
受理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88号乌鲁木齐科技信息中心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6月2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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