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科技局、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 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区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96号)精神,落实《关于推动全市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若干意见》(乌政发〔2019〕36号)精神,现组织开展2023年乌鲁木齐市第八批“红山众创空间”、第九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第三批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备案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红山众创空间”备案
(一)众创空间概念及功能
众创空间是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二)申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评定乌鲁木齐市“红山众创空间”备案的单位应当是乌鲁木齐市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乌鲁木齐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运营时间满一年,合法经营,具备一定实力和影响力。
2、发展方向明确,设立专业化运营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
3、众创空间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4、可自主支配的场地不少于500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具备固定的活动场所、必要的服务条件,配套设施齐全,软硬环境优良,特色效果突出。
5、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6家或每年有不少于2家获得融资。
6、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7、拥有3人以上的创业导师团队,建立健全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8、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拥有1个以上天使投资人(或种子资金)、风险投资机构等。
9、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三)众创空间服务对象需符合下列要求: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概念及功能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围绕服务于乌鲁木齐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和重点产业创新发展,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公共科技创业服务平台。孵化器具体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特色产业园、科技创业园和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基地等形式。
(二)申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评定乌鲁木齐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并按市科技局要求,按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2、孵化场地集中,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个区县范围内,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鼓励对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面积标准建设),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3、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4、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达5家以上;
5、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基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个资金使用案例;
6、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7、孵化器在孵企业应有4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8、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能够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3家以上。
(三)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址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2、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4、企业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或成果转化为主,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争议。
(四)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三、科技企业加速器备案
(一)科技企业加速器概念及功能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以产业孵化为主要任务。“加速器”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高成长科技企业个性化需求,为企业规模化发展提供更大的研发和生产空间、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拓展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形成产业集聚。
(二)申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认定乌鲁木齐市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已在乌鲁木齐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明确的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并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加速器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4、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持科技企业加速发展的投资基金,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每年有不少于2个资金使用案例;
5、加速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6、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
7、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入驻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30%;
8、与加速器建立紧密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达15家以上,中介服务机构能力较强,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方面服务;
9、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定向退出机制,对成长较快、加速器空间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入驻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科技含量较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取消入驻资格,引导其离开加速器;
10、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高成长科技企业入驻,企业经营范围符合科技部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三)加速器中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企业注册地须在乌鲁木齐市,并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者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3、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四)其他具体指标参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请
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自愿填报《“红山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见附件1),申报材料一式2份,书籍式装订,向所在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自愿填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备案申报书》(见附件2),申报材料一式2份,书籍式装订,向所在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推荐上报
本次备案认定工作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申报方式,各孵化器、众创空间均需通过“红山双创”网站(网址:www.sichuangtong.com)填报载体备案申请书(平台操作流程见附件3)。申报材料经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无误后,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23年7月17日(星期一)19:30前统一报送至乌鲁木齐市科技局(乌鲁木齐科技信息中心)。
(三)评审论证
评审工作采用参加会议评审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现场考察,并召开专题评审会,申报单位现场答辩。具体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四)确定公示
对通过专家评审、并经市科技局审定并在网站进行7天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分别发文备案确定为乌鲁木齐市第八批“红山众创空间”、第九批乌鲁木齐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第三批乌鲁木齐市科技企业加速器。
五、组织管理
(一)通过备案的孵化载体应按统计相关要求,按时填报统计数据。
(二)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条件发生变更前1个月向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备,在完成变更经实地核查确认后,向市科技局提交变更报告。
(三)孵化载体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申报资料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备案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孵化载体须按时参加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资质。
(五)已获得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认定资格的孵化载体自动纳入乌鲁木齐市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管理范围。
六、联系方式
业务联系人: 艾 迪 0991-4665589
平台技术支持:李勃为 0991-4682371
受理单位: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
受理地址:南湖南路188号乌鲁木齐科技信息中心2楼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6月2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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