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通州区科技创新人才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3年6月1日
北京市通州区科技创新人才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州区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和通州区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资助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管理,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京科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通州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入选人员或团队在培养期内开展前沿科技攻关、跨学科跨领域交叉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按照“充分放权、放管结合、协同推进”原则,实行“包干制”管理。
第三条
项目经费由区财政资金安排,纳入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年度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规定进行使用。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四条
区科委根据财政预算要求,组织编报项目经费年度预算,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入选人员或团队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应按照项目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加强科研活动原始记录,据实记录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相关内容,接受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
第六条
入选人员或团队所在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是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内部科研和“包干制”经费管理制度,“包干制”经费管理制度需向区科委报备;
(二)应对项目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三)负责在项目实施到期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财务审查,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成果和经费执行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项目经费采取定额方式资助,入选人员或团队无需编制项目预算,无需提供经费预算说明。
第八条
项目经费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捐赠、投资、赞助、罚款及支付在职人员学历性教育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与研究无关的支出,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列支通用办公设备支出、个人家庭消费支出等;
(二)违规列支业务费,违规转包,委托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者经营范围不符的单位开展测试化验加工任务;
(三)违规列支在学术期刊“黑名单”或预警名单上发表论文的支出;
(四)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转拨、转移项目经费;通过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
(五)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
第九条
经费使用过程充分放权。在不违反负面清单前提下,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统筹用于项目相关支出。
第十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入选人员或团队负责人作为项目第一责任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科研诚信等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参照《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鼓励依托单位进行经费匹配,为入选人员或团队提供良好科技创新环境。依托单位进行经费匹配大于等于财政科技经费的项目,可列支间接经费,具体要求如下:
1.管理费。由依托单位根据实际管理支出情况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管理费使用范围参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依托单位按照现行工资制度进行管理。绩效支出使用要求参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其余用途经费无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三)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后,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依托单位财务及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科委。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区科委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对项目开展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经费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责任。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认真审核项目经费支出情况,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时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
第十四条
区科委应当对依托单位和入选人员或团队核心成员在项目申报、实施、综合绩效评价以及履行经费管理等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纳入通州区科技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包括限期改正、终止项目执行、取消依托单位及入选人员3年项目申报资格直至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对项目终止、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以及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任务期有不良信用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在终止结论或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对于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托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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