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2023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发〔2019〕18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21〕18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通州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费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列入区科技计划支持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用于由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支持开展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应用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项目经费预算、决算实行专家论证、第三方评估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区科委是项目经费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
(二)制定项目经费管理相关政策;
(三)组织项目单位编报项目经费的预算及决算;
(四)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预算、决算进行评估论证;
(五)拨付项目经费;
(六)负责审批项目重大预算调整;
(七)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八)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是项目经费的保障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批复年度经费预算;
(二)按区科委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拨付资金;
(三)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七条 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落实国家、北京市和通州区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责权一致,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接住管好”的原则,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综合绩效评价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
(二)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决算,按照项目有关匹配资金的约定,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三)负责落实项目预算调剂、结余资金使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管理工作,统筹做好项目经费核算;
(四)负责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综合绩效评价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五)及时向区科委报告项目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六)配合进行项目经费审计等工作,接受区科委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七)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第三章 经费支持方式与支出范围
第八条 项目经费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对项目所需成本,给予部分或全部补助。具体支持方式、支出范围及标准由区科委在项目组织过程中予以明确。纳入“包干制”等改革试点的科研项目,依据相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费用。
(一)设备费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业务费是指为完成项目目标所需购置低值易耗品费用和消耗性费用等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咨询、其他等方面支出。具体内容可包括:
1.材料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支出主要用于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
3.燃料动力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测算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4.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5.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资料购买及印刷、文献检索、专业通信、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咨询支出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7.其他支出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它必要支出。
(三)劳务费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列支。
第四章 经费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开展预算编制,无需提供过细的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时需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指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区财政科技经费、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支出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科研财务助理与承担单位财务人员共同参与编制,并经承担单位负责人确认。
第十二条 明细预算编制和使用要求
(一)设备费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仪器设备购置支出。对使用区财政科技经费购置单价在5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及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二)业务费
承担单位为完成项目的任务目标,列支的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支出不纳入“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差旅、会议支出管理制度,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支出范围、标准。
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制定咨询支出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三)劳务费
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建立劳务费分配制度。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
第十三条 预算评审与方案论证
项目预算评审与实施方案论证合二为一,由区科委组织科技、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坚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重点对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以及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由专家组出具经费预算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预算审批及拨付
区科委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进行审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按任务书约定的用款计划拨付资金。
第五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要求
(一)承担单位应当具备健全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由专职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应当对不同来源的项目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即在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一级科目统括之下,按照规定的项目支出范围设置明细科目,按开支范围与标准执行,并进行会计核算。
(二)项目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度,分为年度决算和总决算。年度决算应于每年12月编制当年决算表,并向区科委提交;在项目完成时编制项目经费总决算表,并于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前向区科委提交。项目实施期满当年,不用提供年度决算表。
(三)承担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四)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其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承担单位可实行“包干制”。承担单位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等的报销问题。
(五)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北京市、通州区有关规定执行。承担单位使用区财政科技经费采购北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
(一)项目总预算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属于重大预算调整,应报区科委及区财政局批准。
(二)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自主调整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在项目结题综合绩效评价前到区科委备案,并可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评估或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十七条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一)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本单位科研活动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三)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结余资金使用进度。
(四)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及时将结余资金收回财政部门:
1.实施过程中,发生终止的项目;
2.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未通过或结题。
第六章 经费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科委实行预算评估、中期抽查、决算审计等方式对项目经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未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七)虚假承诺配套资金;
(八)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九)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十)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十一)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将采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时应提交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审计费用由承担单位承担。审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三年内无行业惩戒及处罚;
2.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经费审计管理工作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绩效纳入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对承担单位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按照区科委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记录。信用记录作为项目立项及科技经费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受区科委或项目承担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项目的评估或审计过程中,按照区科委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23年6月1日前实施期满的项目原则上不适用本办法,2023年6月1日后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可适用本办法,2023年6月1日后立项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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