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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9日 18:03:10 发布部门: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收藏

  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3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规范和加强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管理效率,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立项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为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通州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由区科委支持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区科委是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按照科技计划年度重点任务组织项目论证,审议、确定立项项目,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对实施中的项目进行指导、评估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五)负责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科技信用管理;

  (六)受理项目立项、综合绩效评价申诉;

  (七)负责项目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工作;

  (八)推进项目管理数字化建设,提升管理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第六条  承担单位是具体实施项目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实施方案,配合区科委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论证,与区科委签订项目任务书;

  (二)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和经费,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完善科研管理制度;

  (三)负责项目实施,遵守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项目科技经费,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

  (四)及时报告项目重大进展、提交综合绩效评价等材料,按程序报批调整、备案或终止的事项;

  (五)开展与项目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合作交流、人才培养、科技宣传推广等工作;

  (六)多主体联合承担的项目,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实施,并对项目负主要责任,项目其他参与单位须配合完成项目任务;

  (七)对所有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八)配合区科委完成项目相关的跟踪统计监测等工作。

  第七条  咨询专家主要职责包括:

  遵循独立、保密、回避原则,参与项目的可行性评估、立项方案论证、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在通州区设有分支机构且具有开展科研及相关工作的基础条件;

  (二)承担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备健全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科研人员管理、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档案管理制度,拥有专业研究团队和科研管理团队,符合区科委的科技信用管理要求;

  (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项目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并能履行职责,符合区科委对负责人的科技信用管理要求。多主体联合承担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第一承担单位人员担任,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实施,并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第九条  咨询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科技专家应从事与所咨询项目相关的专业研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熟悉相关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经验丰富,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水平;财务专家应从事财务相关领域工作,并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管理

  第十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包括项目审核、行政决策、项目预算评审与实施方案“二合一”论证(以下简称“二合一”论证)、项目任务书签订等环节。

  第十一条  项目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强化自上而下主动布局与自下而上自主申报相结合,综合运用公开征集、定向组织等多种方式遴选。

  (一)公开征集是指围绕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加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部署要求、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以服务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根据通州区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以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城市品质和促进民生服务保障为目的,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征集;

  (二)定向组织是指围绕通州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凝练服务通州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任务,形成重点领域专项工作,通过定向择优、揭榜挂帅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区科委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经区科委行政决策后进入“二合一”论证环节。以公开征集方式组织的项目,应进行拟立项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区科委按照“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经费合理性”等原则,采取通讯、会议等形式组织专家开展“二合一”论证。按照业务相关性及回避原则,组建涵盖科技、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专家组原则上由5人以上(含5人)单数组成,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名且不超过总人数的30%。

  第十四条  通过“二合一”论证的申报单位与区科委签订任务书。涉及科技伦理等风险的项目应写明科技伦理风险及防控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对拟立项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科委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申请不予受理:

  (一)非项目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提出申诉申请的;

  (二)提交申诉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三)申诉申请内容或者手续不全的;

  (四)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等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

  区科委受理申诉并开展调查,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者反馈处理意见。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根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任务。区科委对实施周期1年(含)以内的项目原则上不开展过程检查,对实施周期1年以上的项目应开展过程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申报要求的前提下,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研究人员等事项,并在项目实施期满前向区科委备案,实施期满后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项目在技术、应用、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区科委报告,并作为科技信用评价等级提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出现重大调整或终止情形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实施期结束后不予受理;区科委可直接提出终止的处理意见。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一)重大调整事项包括:

  1.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实施周期、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

  2.调整项目总预算;

  3.区科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终止事项包括:

  1.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2.市场、技术预测不准确,项目继续实施将导致原定目标失效;

  3.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或无法实现任务书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4.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无法正常进行;

  5.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6.区科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对于终止的项目,应将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一并提交。区科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会,根据调研或专家论证结果下达处理意见。承担单位自收到终止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依据审计结果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五章  综合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应在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向区科委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由区科委组织评价专家组开展;对于承担单位近三年来科技信用评级主为A级的,区科委可授权其自行组建专家组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论报区科委备案。评价专家组一般应由5人以上(含5人)相关领域的单数专家组成。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和结题三类。

  (一)通过: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通过: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

  2.未按期提交综合绩效评价材料或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

  3.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项目重大调整事项的;

  4.承担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科研失信、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5.拒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或逾期不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的。

  (三)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

  区科委根据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情况,形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并向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通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视频等,应当根据任务书要求,标注受通州区科技计划资助。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承担单位对综合绩效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价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区科委提出申诉。区科委针对申诉内容组织专家复审,依据复审结果维持或者修改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依据审计结果在实施期满3个月内按照原渠道退回结余资金;未完成结余资金退回的,将不予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通知。

  (一)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未通过;

  (二)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

  (三)综合绩效评价时承担单位或负责人科技信用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

  第六章  信用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科委建立覆盖项目管理全过程的科研诚信与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履职尽责等情况的监督。对项目申报、“二合一”论证、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各责任主体实施科技信用评级,并将其信用评级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诺管理制度。申报单位、负责人应在项目申报时签署书面承诺,保证提交材料合法真实,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评审专家应在项目立项和综合绩效评价时签署书面承诺,保证遵守回避、保密、客观、公正原则,对违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

  (二)对有违规行为的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款、追回已拨资金、终止项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三)对有违规行为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可视情况将相关问题及线索移交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

  处理结果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信息公开、成果转化的,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通科发〔2021〕5号)同时废止。2023年6月1日前实施期满的项目原则上不适用本办法,2023年6月1日后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可适用本办法,2023年6月1日后立项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责任编辑:liuwu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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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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