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发〔2015〕321号
各区县科委、商务委、财政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和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京科发〔2015〕39号)规定,现将通过认定的2015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通过认定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5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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