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相关电子商务园区: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商办电函[2023]357)要求,将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方法
(一)评价对象。除现有5家示范基地外,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可推荐不超过2家本区其他电子商务园区参评。参评对象应边界清晰,电子商务企业相对集中,专注发展电子商务。各区推荐参评的其他电子商务园区应在数字商务建设领域成效突出,积极推动数字商务技术模式创新、数字化赋能、绿色低碳转型,并形成典型案例;或积极开展“数商兴农”,在建设农村电商新型基础设施、打造农产品网络新品牌、培育电商应用新农人等方面措施有力、效果明显,且具备示范和推广价值。
(二)评价内容。本次综合评价重点是开展示范创建工作进展、重要举措、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指标数据报告期为2022年,基期为2021年。参评对象均须按照《综合评价办法》(详见附件)中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准确填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其他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经营服务情况报告表》(详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其他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自评报告编制说明》(详见附件),围绕自身建设,突出提升承载能力、服务能力、保障能力、示范能力、创新能力的工作举措及成效,如实编制自评报告。
二、工作程序及进度安排
(一)材料(数据)报送。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示范基地和推荐参评的其他电子商务园区认真准备材料,指导参评对象做好相关总结和材料的报送工作。参评对象应于2023年6月25日前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平台”)中的“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应用”完成报送(示范基地和已有账号的其他电子商务园区击http://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进入统一平台,从企业端登录后报送;首次参评电商园区通过http://dzsw.mofcom.gov.cn/baseInfo/toSignup先注册账号,经市商务委审批后再登录统一平台进行报送)。区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参评对象纸质报送材料2份(包括参评对象名单,并在相关表格处加盖公章),并统一邮寄至市商务委电子商务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1201室)。
(二)进度安排
2023年6月30日前,市商务委将现有5家示范基地与新增不超5家参评园区评估材料一并报送商务部。商务部将于7月份开展专家评估,结果公示,最终以商务部名义下发通知予以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将示范基地创建作为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分工专人负责,完善联络机制,加大支持力度,做到融入日常、抓在经常,上下联动、务求实效。
(二)严格审核。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日常掌握情况,对参评园区报送数据、自评报告进行认真审核,杜绝提供不实信息等情况发生。
(三)加强指导。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照综合评价结果,认真查找基地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问题较多、排名靠后的基地,派出专人进行帮扶,及时掌握示范基地建设情况,有针对性地督促整改。
(四)如实填报。各电子商务园区在参评过程中要认真、如实填报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严禁捏造、虚报或篡改数据,对违反规定的电子商务园区,将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示范基地资格。
联系方式:周和23110542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商办电函[2023]357)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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