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创新创业孵化服务能力,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桂科成字〔2021〕30号)、《广西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桂科成字〔2023〕46号),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广西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我区经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见附件1)。评价数据以2022年数据为基础。
二、评价流程
(一)材料提交。各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所在市科技局提交“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申报书”(附件2)及相关附件材料。
(二)审核推荐。各设区市科技局对孵化器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审核通过后出具书面推荐函。
(三)材料报送。各设区市科技局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推荐函、本市推荐参与评价的孵化器评价申报书、孵化器评价推荐汇总表(附件3)等纸质材料(一式3份)寄送至自治区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并将上述材料电子版(PDF、word)发送至邮箱ccc8482@163.com。
(四)专家评审。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各孵化器提交的评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价结果。
(五)结果公布。自治区科技厅对评价结果进行公布,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年度孵化器管理的主要依据。在评价中获评“优秀”的孵化器,可申报《“十四五”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第三版)》“方向40: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双创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三、有关要求
(一)孵化器评价申报书中涉及的数据须与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中孵化器统计年报数据一致,如有修改,须将数据标出注明修改原因,并提供佐证材料,否则相关数据不予采用。
(二)各孵化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严禁提供虚假材料、虚报统计数据等。各设区市科技局要高度重视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工作,切实强化审核责任,对评价材料内容进行严格把关。
(三)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评价资料或提供虚假评价资料的孵化器,当年评价结果为“整改”,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将取消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四、联系方式
(一)业务咨询
1. 自治区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0771—2631005、2630963。
2. 广西科技情报研究所,0771—5318614。
(二)纸质材料报送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513室。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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