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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青海省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3日 18:00:58 发布部门:青海省科学技术局 收藏

  各市(州)科技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企业:

  为持续做好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现将开展青海省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其知识产权获得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前;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报时间

  系统申报时间6月13日至7月31日,8月15日前完成纸质版材料报送。

  三、申报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程序

  1.网上注册。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实名认证完成后,点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高企认定系统。企业登录账号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账号密码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一致),凡是之前在科技部火炬中心注册过的企业用户(包括所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等)可以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直接登录。无账号企业需先注册。

  2.网上填报。企业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必要附件材料后,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省认定机构审核。

  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企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可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文件执行。

  3.资料报送。审核通过后,申请企业打印(双面打印)有关资料(签字盖章)一式一份报送至青海省科学技术开发中心(城东区金桥路36号科技创新中心15楼1519室),并将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电子扫描件发送至邮箱qh7179968@163.com。

  (二)材料要求

  1.企业提供2020年-2022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2022年度高新技术产品专项审计报告(需提供原件),需详细披露研发费用投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并明确说明企业经营状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2.纸质申报材料需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左侧胶装成册,右侧加盖骑缝章,书脊处备注“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公司名称;多本装订的,书脊处备注“共几册”“上下册”或“上中下册”等。

  3.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或符合逻辑关系,否则相关数据将不予采信。

  四、工作要求

  各申请认定企业应认真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材料,全面准确核实,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可靠,并按时限完成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经查实,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相关认定申请,并依法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开。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青海省科学技术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付 蓉 0971-6141115

  刘媛莉 0971-8080989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高新技术处

  高亚锋彭文博 0971-8244566

  2023年6月13日

  青海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责任编辑:liuwuyou)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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