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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南京市质量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3日 17:59:32 发布部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藏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3〕45号)和《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南京市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职称办〔2023〕19号)要求,为做好2023年我市质量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质量检验、计量、质量管理、标准化、特种设备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中央驻宁单位、省属在宁单位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才(含劳务派遣人员)申报职称的,需向省职称办提交委托函,由省职称办统一安排相应评委会受理。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均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申报条件和政策

  (一)申报质量工程中级职称按照《南京市质量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宁职称字〔2022〕1号)执行。

  (二)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规定执行。

  (四)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

  三、申报方式及要求

  2023年南京市质量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采取网上申报、网上评审方式,申报人同一年度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申报方式

  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完成网上申报。具体操作可参考《南京市职称评审申报操作指南(通用类)》(附件1)。

  (二)申报时间

  2023年6月15日至7月20日,逾期系统关闭。

  (三)申报查询

  申报人可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个人中心”中查询申报信息、审核进度及审核意见;也可通过“江苏智慧人社”手机APP首页“办件”栏目查询审核进度。

  (四)申报材料报送

  网上初审通过的人员,可在线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一份),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于8月28日至9月1日报送至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其余申报材料均通过系统上传,无需递交纸质版。

  (五)相关要求

  1. 学历学位。系统自动获取教育部学历(学位)信息;如新增学历学位信息时,须提供学历(学位)信息的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学位)认证报告;党校、部队院校和技工院校等无法提供学历(学位)认证报告的,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证明。

  2. 社保缴纳。系统自动获取申报人员社保缴纳信息,未获取的,须按要求在线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现工作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务派遣人员须提供用工单位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及用人单位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企业总部在宁的外地分公司申报人员,须提交分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和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3. 学术成果。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论著等材料,2023年将继续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检测结果将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依据。

  (1)所提交的论文如能检索到,需将检索的地址复制到申报系统论文栏目的指定位置。

  (2)所提交的论文无法检索到的,应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期刊查询结果截图、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论文正文及封底合并成PDF文件上传,并上传论文文字内容的WORD版本。

  4. 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要求,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2022年(含)以前的学时要求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在线免费学习公需科目,由系统实时记录学时并自动转入职称申报平台,也可在线打印公需课学时证明。专业科目由用人单位进行学时计算,填写《2023年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表》(附件2),并提供学时计算证明材料。

  5. 初级评审。申报初级职称评审的人员,按照《南京市质量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宁职称字〔2022〕1号)规定,由中级职称评委会代为评审,网上申报须提交工作总结、相关业绩成果材料等。

  四、有关事项说明

  (一)公示要求

  1. 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2. 评委会办事机构在评审前将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amr.nanjing.gov.cn/)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 评委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amr.nanjing.gov.cn/)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财综〔2022〕251号)规定执行。

  (三)个人诚信要求

  加强职称申报人员诚信建设,申报人员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经查实,撤销职称并记入个人职称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3年。

  联系电话:025-84648584

  地址:南京市珠江路696号发展大厦1402办公室

  附件:1.南京市职称评审申报操作指南(通用类)

  2. 2023年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表

附件下载
附件1:南京市职称评审申报操作指南(通用类).pdf
附件下载
附件2:2023年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表.docx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2日

(责任编辑:tangyukun)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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